在3·15国际消费权益日来临之际,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医院使用劣质医疗器械消费纠纷、装修质量纠纷、销售假冒“茅台酒”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汽车经销商违规收取购车定金案等。
1、装修店家“缺斤少两”
【案情简介】
西区阳光水岸住户张女士委托一家石业店装修房子,2014年装修完毕交付。但从2015年到2016年多次出现不同程度的顶部大理石脱落及其它质量问题,要求维权。
【处理结果】
经查,发现一共存在三处未按要求放置钉扣的墙面,责令被投诉方赔偿消费者2万2千元。
2、刚买的车子就有“毛病”
【案情简介】
潘女士新买轿车的当晚,就发现后备箱有异响。次日开回销售公司检修,未找到异响原因。后销售公司将车子送往义乌维修,但一直没修好,遂投诉要求退车。
【处理结果】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后备箱异响问题未能达到退换车条件,无法要求销售方为其退车。
经调解,被诉方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后备箱异响问题维修完毕并交付消费者使用,否则被诉方按每天1000元的计算方式补偿消费者损失;另外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新车损失1.7万元人民币,并将“三包”时间延长3个月。
3、定金&订金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初,赖某与龙游某酒店订立婚宴合同,并付1万元的订金,确定婚宴条件包含:每桌2288元,啤酒畅饮,且无需缴纳进场费。
2017年元旦,该酒店餐饮部经理却将婚宴价格改成每桌2388元,啤酒每桌6瓶,不能畅饮,且需缴纳进场费1500元。
赖某要求酒店按照前期谈妥的条件执行,否则退还订金,经理表示拒绝接受条件且订金不予退还。赖某于是投诉。
【处理结果】
经查,投诉人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中交付的为“订”金,而并非“定”金。
定金是担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语。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最终商家在充分的违约证据面前承认了错误,并答应投诉人的要求。
4、公司“狸猫换太子”
【案情简介】
甘肃籍农民强某通过网上查询,到龙游县的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基地现场考察,并采购半夏种子。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公司自产半夏种子有限为由,经强某同意,从外地调入补全的1.35吨半夏种子。
强某种植后却长出两种不同的半夏叶子,后得知另一种为天南星。强某向龙游县局投诉,提出需赔偿合计55575元的诉求。
【处理结果】
经调解,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赔偿强某2万元,补偿车旅费1000元,若强某继续种植天南星,后续产值情况自行承担,但承诺如果强某需要可帮助其联系天南星销路。
5、健身会所与消费者签订违法合同
【案情简介】
江山某健身会所,在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时,与消费者签订《某健身会籍合约书》的格式合同中,有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会所不予退还会费等违法条款。该会所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12月17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与700多名消费者签订了《会籍合约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00元整,上缴国库。
6、小摊店主“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情简介】
当事人朱某,在江山市摆设摊位销售坚果的同时,利用一台“磨粉机”帮顾客免费“加工核桃粉”。
该“磨粉机”暗藏玄机,里面装有玉米淀粉等已加工混合好的灰白色的粉末,在加工时,以假充真冒充纯核桃粉销售。
2015年10月12日,被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派出所干警共同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以核桃粉的名义,对外销售了72斤粉末,货值金额达18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属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35元整,上缴国库。
7、查处33瓶假茅台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常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常山县某超市查获6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该批酒经初步查证来源于浙江常山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局于2016年4月1日对浙江常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鉴定,这批酒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最终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33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罚款36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8、商家多收钱拒不退款
【案情简介】
消费者邱某在开化县某雕花木工店定制一套木质雕花装饰,后在安装的过程中,邱某觉得其中一条雕花板只需要做一半即可,双方均同意只做半条雕花板,并在相应的价款中除去这部分款项。
同年10月,该套木工雕花装饰全部制作完工,邱女士全额付款2.85万元。后邱某发现商家多收半条雕花板价格,要求商家退款不成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处理过程】
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1000元现金,消费者表示接受。
9、微信购买汽车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吗?
【案例简介】
1月10日,消费者陈某通过微信交流,有意购买衢州某汽车经销商销售的汽车,并通过支付宝将定金汇给衢州某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双方均未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未开具定金票据。
1月11日,陈某因个人原因不想再购买该车,双方协商不成后,遂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衢州某汽车经销商收取定金必须依法书面约定,衢州某汽车经销商存在过错。
衢州某汽车经销商退还陈某3000元“定金”。
10、某医院使用劣质医疗器械
【案例简介】
消费者孔某因支气管肺炎在衢州某医院输液,输液过程中消费者母亲发现其输液器皮管壁上有一粒咖啡色样物,遂投诉。
【处理结果】
经查,输液器皮管壁上确实存在一粒咖啡色样物,厂家解释该物属于挤塑过程中温度偏高导致的医用塑料变色。该输液器出厂之前经过厂家标准灭菌杀毒程序和严格的检测,可确保产品安全有效。
经调解,厂家支付消费者家属5000元慰问金和两次血液检查费用,消费者血液检查后,如发现有确属由输液器造成的相关疾病,由厂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据统计, 2016年,全市共接听各类咨询举报投诉12491件,其中投诉2228件。投诉案件中:商品消费申诉1509件,占总投诉量的67.7%,服务消费申诉719件,占总投诉量32.3%。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7.12万元。
如果你有咨询或者投诉,可以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