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衢州新闻
男子撞伤学生后离开 警民借助网络影响致其迫于压力自首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5-18 10:17:39

  4月23日,常山城区发生一起电动车与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导致一名骑自行车的学生骨折,电动车驾驶人将受伤学生送到医院后不见了踪影。5月14日,警方根据调查情况通过微信发出协查通报,并得到看大量网友的转发关注。5月15日,电动车驾驶人饶某迫于网络压力,在事发23天后投案自首。

  4月23日清晨,常山某中学的初一学生小王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学校上学。6点50分左右,当小王骑行至常山城区天马路一红绿灯附近时,一辆电动车突然与他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小王当场受伤倒地。

  “那天我原本是打算骑车进城到工地里干活的,结果没想到跟一辆自行车撞了。”那辆电动车的驾驶人,正是饶某。他说事发后自己赶紧停了车,回头看见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赶紧把学生和自行车扶到路边,还询问对方有没有受伤。

  因为小王表示自己的手臂很疼,饶某于是带着他赶到了医院。经初步检查,小王可能是手臂骨折。根据饶某的嘱咐,小王随后坐着等他去窗口挂号回来。然而等了一段时间,饶某却始终不见踪影,小王只得给家人打了电话。家人赶到医院后,同样没有找到饶某,而小王当时也没有注意留下对方的名字和电话。家人于是赶紧自行为小王办理了挂号和住院治疗,并于当天上午报了警。

  接警后,常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展开案件调查。根据小王讲述的案件情况,办案民警分组通过沿途走访和查看视频监控进行了多天寻找,但因有效线索较少,给该案的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事发后的这些天,我心情都很不好,一方面是紧张那个学生不要受什么大的伤害,另一方面是害怕警察会找上门来。”饶某事后自称,因为以前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在民警调查期间,饶某怀着侥幸心理,一直没去打听受伤学生的消息,也没有主动联系警方。

  为尽快找到该案的电动车驾驶人,5月14日下午,常山警方通过浙江衢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常山公安微信号等多个微信平台,公开发布了一条题为《请大家帮帮忙,看看此人是谁》的协查通报,并配上了一张视频监控拍摄到的电动车驾驶人正脸图片,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帮忙寻找案件当事人,也希望案件当事人看到后能主动投案自首。

  这条协查通报微信发出后,得到了衢州各地大量网友的关注。仅一天时间,各微信平台的阅读量就达到了数万次,一些网友的朋友圈甚至被这条微信刷了屏,大家纷纷转发并呼吁一起查找这名案件当事人。

  “视频拍到的画面很清晰,为了办案效率,大家一起来帮帮帮!”衢州网友“小橙子”评论说。“顶这样的协查通报!使劲转,不能让这种人跑了,不能让这种风气抬头了!”常山网友“lrh1123”评论说。“大家一起来认认这个人,帮帮被他撞伤的那个孩子。”江山网友“虾米小鲜肉”评论说。

  5月15日早上,饶某的亲戚给他打来电话,称在网上看到一份常山交通事故的协查通报,发现警方公布的案件当事人很像饶某,问他前段时间是不是骑电动车出过事。直到此时,饶某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天上午,在事发23天后,饶某在亲戚陪同下前往常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当办案民警询问当时为何去挂号却失踪不见时,饶某解释称,4月23日上午他到窗口挂号时发现没带钱和手机,于是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就匆忙骑车赶回家里拿钱,之后由朋友张某开车帮忙送他回医院,一来一回大约花了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等我回来时发现小王已经不在座位上,当时以为他自己走掉了,所以我就坐朋友车回家了。”饶某说。

  之后,饶某没有再跟其他人提起过这事,他选择了逃避,希望能躲过这件事情。而实际上,受伤学生小王当时就在那所医院里。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最近小王刚刚打着石膏绷带返回了校园。

  “很愧疚,觉得对不起那个学生。该承担的责任我会承担,希望能够取得那位学生和学生家人的原谅。”饶某表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记者了解到,该案也是衢州公安通过微信平台借助网络影响力让当事人投案自首的第一起案件。交警部门表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或者迅速报案,这是车辆驾驶人应尽的四项法定义务。

来源: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作者: 通讯员 叶晓舟 段赟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