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这起案子吗?
31岁的柯某在杭闯荡多年,从事设计工作的他平时应酬比较多。2013年12月12日一大早,他被发现漂在杭州城北墅园公园的池塘水面上。
警方调查后发现,醉酒的柯某原本打车去城西银泰,但不知什么原因中途下了车,溺水意外死亡。
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柯某的家属先后将出租车司机、陪酒的客户以及柯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昨天下午,死者家属状告保险公司一案一审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
保险公司以死者醉酒为由拒绝赔偿
柯某是江西上饶人。早在2013年11月,他曾花200元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零时至2014年11月24时。
而就在柯某投保一周后的2013年12月12日凌晨,柯某溺死在城北墅园公园里。
2013年12月底,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险理赔,但直到4个多月后,保险公司才以柯某因醉酒发生事故,属于合同约定责任免除事项,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
死者家属一方认为,导致被保险人柯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并不是醉酒,溺死是属于意外,保险公司以醉酒作为免责的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于是,柯某的家人共同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浙江公司)索赔10万元人民币。
原告律师质疑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是根据事实,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到,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条款中明确提到免责条款中包括“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由于醉酒导致死亡、伤残或产生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用承担。
而且保险协议里也有对醉酒定义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00mg/ML,事故后的鉴定结果显示,柯某死亡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84mg/ML。
原告代理律师分析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醉酒”有两种理解,一是被保险人柯某醉酒后因其他行为(如陪酒者冯某、出租车司机祝师傅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如溺水而导致柯某身故;二是柯某因为醉酒而直接导致其器官功能丧失(疾病)而身故。
而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代理律师认为,柯某的死亡属于外来因素造成的,造成柯某死亡的是陪酒者冯某、出租车司机祝某的侵权行为,两人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柯某的死亡属于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
另外,原告方也提出质疑,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保险公司有无对上述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柯某,如何告知的,有无书面的证据。
保险公司庭上答复说,柯某购买的是网络保险,购买保险后,被保险人可以凭卡册内的卡号和密码自己上网查询投保情况。
对此,原告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转而让被保险人自己主动阅读保险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而且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死者家属连打三场官司
昨天下午的官司持续了近两个半小时,由于庭上无法进行调解,审判长表示将视庭后调解情况,再决定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9月25日,杭州市中院曾开庭二审死者家属状告出租车司机祝师傅的官司(详见2014年9月26日A9版有详细报道)。此前,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一审以死者家属举证不能,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出租车司机存在过错为由,驳回死者家属向出租车司机和车主索赔95万元的请求。
而在今年1月28日上午,柯某家属状告陪酒客户冯某,并索赔49.6万余元,一审在拱墅区法院公开审理。死者家属要求冯某赔偿各项损失的40%,计为496659元(赔偿明细为: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5000元;父母抚养费235200元;小孩抚养费174427.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家属认为, 2013年12月12日凌晨,冯某和柯某一起喝酒,事后调查显示,两人喝了5瓶劲酒、一瓶会稽山酒,还有其他一些饮料,致柯某醉酒。
随后,冯某邀请柯某去杭州东坡路东坡剧院楼上的KTV唱歌,但当柯某到达该剧院门口时,却因醉酒无法上楼唱歌。当时,柯某拦下了祝师傅的车,祝师傅明确告诉冯某“他酒喝多了我不送,要么你跟他一起去”,冯某却拒绝,而且未告诉出租车司机有关送达目的地,致使柯某下车后,因醉酒误入墅园公园溺死。
柯某家属认为,冯某明知柯某醉酒却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对方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三案均在一审或二审之中。记者注意到,三案的代理律师都是同一人,也就是为发生在18年前的冤案——杭州萧山五青年抢劫杀害女出租车司机中的田孝平进行辩护的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