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全国最早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之一,自1月17日施行至今已有5个月了。截止到5月31日,全省共有43147例申请生育单独两孩对象获得批准。
一段时间实施下来,申请生二胎的对象年龄结构如何?大家对政策解读存在哪些常见误区呢?昨天,记者就读者常常提出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省卫计委宣传机构负责人。
申请二胎人数没有大波动
30岁以上的二胎产妇超六成
记者:浙江实施单独两孩政策5个月以来,有多少符合新政对象获得批准?
负责人:至5月31日,全省共有43147例符合新政的对象获得批准。
记者:从目前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情况来看,有什么特点吗?
负责人:有三个比较明显特点:一是这项政策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热烈欢迎,确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顺应民心的大好事。
二是申请、批准的人数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从目前情况看,不会超出预测的政策实施前5年每年增加约10万人的数量。
三是在申请获批43147例中,女方年龄不到30岁15979例,占37.03%,30岁及以上27168例,占62.97%。说明申请获批女性中年龄偏大占多数,喻示了大龄女性想“早生”的动机。
浙江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日期按哪天算?
记者: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议,可以把这一天认为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日期吗?
负责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2013年12月28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据此认定,2013年12月28日是全国人大常会通过同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决议的日期,而不是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日期。
浙江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日期是2014年1月17日。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和全国人大同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决议精神,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决定》,并规定全省单独两孩政策自《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2号公告,公布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决定》。
新政施行前后
单独两孩行为是否违法如何界定?
记者:单独两孩政策是一项重要新政策,我省对它施行前后的生育单独两孩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界定?
负责人:政策施行前后生育单独两孩行为是否违法界定标准只有一个。
那就是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未经批准的生育单独两孩行为是违法行为,在2014年1月17日及以后经批准生育单独两孩行为是合法行为。
记者:有人对2014年1月17日之前未经批准生育单独两孩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持有异议,这一点该怎么看待?
负责人:为了使法律得到执行,法律通常都会对违法行为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对违法生育行为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对1月17日之前未经批准违法生育单独两孩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是否有“特事特办”的规定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记者:社会上流传一种说法,说是曾有媒体作过这样报道,相关部门会对1月17日之前未经批准生育单独两孩者“特事特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负责人:据我所知,事情是这样的:1月18日上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部署会。会议对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其中在“加强再生育审批衔接”中提出如下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前,对拟近期再生育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2014年7月1日以后,严格按照再生育审批规定办理。”
对此,有极个别媒体将在6月30日前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误读成对1月17日已生育和怀孕单独两孩对象实行“特事特办”,误导了新闻舆论和广大读者。
实际上,极个别媒体谓之的“特事特办”,应理解为对1月17日已怀孕单独两孩夫妇抓紧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以减少违法行为发生,而绝非是指对1月17日前已违法生育的单独两孩夫妇可以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绝非可以免征社会抚养费。
为此,从1月19日起,我们曾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原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网上办事咨询答复》栏目以及多家媒体上作过多次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