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卖房打算的李先生在中介方上海易轩地产的见证下,与买方达成了初步意向,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协议,并收到了买家的3万元定金。不料买家反悔,买卖合同最终没有成立。然而,居间协议上规定,即使合同不成立,中介方仍要收取总房款的1%,或定金的50%作为居间费用,于是房产中介向李先生索要1.5万元的居间费,并拒绝归还房产证。
对此,律师指出,该居间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明显偏向中介方,有霸王条款之嫌。而易轩地产中山店经理沈俊杰则表示,已明确告知并在协议上注明,既然当事人签字了,就不能算是霸王条款。目前,李先生已打算向普陀区法院起诉。
当事人:交易未成也要收居间费
李先生欲出售一套房产。2月底,买方委托上海易轩地产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的居间协议,李先生收到了买方的3万元定金。在居间协议上,三方均已签字,约定李先生的房产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同时李先生也将房产证循例交由中介保管。
然而事有凑巧,3月初,李先生被买方告知,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该合同。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取消,买方因违约,原先支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补偿给了李先生。当李先生向中介申请取回房产证时却被告知,需要根据原先的居间协议,先行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不然无法拿回房产证。
记者在该居间协议上看到,协议规定,若买卖合同最后未成立,甲方(李先生)应同意将该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作为在本次居间活动中相关的交通、通讯、出勤费用。同时该协议还规定,如双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或合意解除该协议,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双方应向中介支付相关费用,数额为总房款的1%。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本来并未料到买家会违约,所以居间协议也没细看便草草签字。“中介公司居间没有成功,也要收取居间费,这有些不合理吧。”
易轩地产回应:1.5万元是居间活动费用
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昨日下午,易轩地产中山店内,区域负责人沈俊杰表示,根据协议条款,买方须支付1.5万元的居间费用,用以支付中介在居间活动中相关的交通、通讯、出勤费用等。“也可以支付数额为总房款的1%的金额,即1.8万多元。”
居间不成还要收取居间费用,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记者追问。“我们已明确告知并在协议上注明,既然当事人签字了,就不能算霸王条款。”沈俊杰说。记者随即表示,交易没有成功,收费也只应收取中介在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1.5万元的数目远远超过中介在居间过程中的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
“李先生收取了买方的定金3万元,我们中介收取定金的一半,为什么不合理?做人不能太贪心。”沈俊杰说。
[律师观点]
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张旭辉律师认为,在此案例中,中介公司利用购房者不熟悉法律,设定了如下的格式条款: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张旭辉表示,居间不成,作为中介公司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此案中中介意图收取的费用金额远远超过“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范畴。
徐汇区工商局市场科刘科长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中介收取“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概念往往模糊。“工商部门在收到消费者确切投诉后,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中介收取的费用明显过高,会责令其予以退回。”同时他表示,消费者据此可以向消保委反映情况,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