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岁的两个孩子街头走失,被一陌生男子领走,第二天才被孩子长辈发现
男子称,他想体验当父亲的感觉,所以留孩子住一天,他给孩子买好吃的,还给看动画片
公诉方:男子用撒谎手段骗取孩子信任,涉嫌拐骗儿童,考虑有坦白情节,建议量刑1到2年
“好心叔叔”带走孩子一天一夜
一审认定犯拐骗儿童罪获刑4年
今年4月6日,温州牛山北路一对未满10岁的姐弟在街头走失。25小时后,这对姐弟被正贴寻人启事的亲戚意外撞见。当时,姐弟身边还跟着一个大人宋某。
宋某对警方称,他是想帮孩子找妈妈,看两个孩子可爱,他想到了自己在重庆的孩子,就决定带他们回宾馆住一晚,第二天再报警。
两个孩子也说,这个叔叔人很不错,又给买披萨、汉堡,又给开电脑房,让他们看动画片。
公诉方出示的资料显示,宋某不仅对孩子说谎称是他们爸爸的朋友,还对宾馆老板说谎称,两孩子是他同事的,涉嫌拐骗儿童罪。但考虑其有坦白情节,建议量刑1到2年。
但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宋某的说法逻辑上有矛盾,明显动机不纯。虽有坦白的情节,但这种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情无可原,法不可恕,应依法严惩不怠。因此,一审定为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回放:
两个孩子出门去玩
一天都没回来
7岁的甜甜和5岁的韩韩,家住温州牛山北路附近,平时由奶奶照看。
今年4月6日,正好是清明节,幼儿园放假。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奶奶正给另一个孙儿换裤子,一转头的工夫,甜甜和韩韩已跑下楼去玩耍了。
奶奶以为,姐弟俩会像平时那样到附近的广场玩,她关上家门下楼找孩子。谁知附近都找遍了,也没看到孩子。
甜甜和韩韩走失之后,家里炸开了锅,整个家族的人都动员起来,发微博、微信求助,并上街张贴寻人启事。有人报了警。
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中午11点35分左右,姐弟穿过马路到了对面的华瑞园小区,11点50分左右姐弟两个出现在牛山劳务市场入口附近,此后就再也不见他俩的踪影。
可就在4月7日上午11点左右,两个孩子的一个长辈,正在鹿城区一个巷子里贴寻人启事,忽然看到两个孩子就在路边。
两孩子身边还有个成年男子,他姓宋,29岁,贵州安顺市人。他来温州不到一周,正在找工作。案发时,他已经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宾馆住了接近一个星期。
宋某立刻被警方带走问话。
被告宋某:
想和孩子玩一天,再去派出所
给孩子买汉堡,带他们看动画片
事后,警方得知,就在奶奶锁门出去找姐弟俩时,姐弟俩回了趟家,发现家门已锁上,就去找附近上班的妈妈。两边正好错过。
当两个孩子在路边走时,碰上了宋某。宋某将孩子带到自己住的宾馆,到他们被孩子长辈发现,前后大概25小时。以下是宋某的说法:
当天,他看到两个小孩很可爱,就想起了自己的孩子。他有个七八岁的孩子,在重庆前女友那里。他得知两个孩子在找妈妈,就想帮忙一起找。
他带着两个孩子一路游玩,“有说有笑”,孩子和他非常亲近。他心里一热,很想找点当父亲的感觉,就决定留孩子玩一天,第二天再去派出所。
“我把这两个孩子当亲人一样对待,没想要伤害孩子。”
两个孩子饿了,他给孩子买披萨、汉堡和薯条。两个孩子要看动画片,他就在宾馆开了个最好的电脑房。
第二天11点多,姐姐甜甜醒来后哭着要找妈妈,宋某就把孩子带到楼下,正好被贴寻人启事的表舅发现。
庭审时法官问:“你和孩子非亲非故,想要表现父爱,是否合理?为什么不立即报警?”
宋某的回答是:“我就是想和孩子玩一天。”
对于宋某所说的给孩子玩电脑、买汉堡等,家长从孩子口中得到了证实。
公诉方:
蒙骗孩子、宾馆老板,涉嫌拐骗
鉴于坦白,建议量刑1到2年
公诉方提供的材料表明,宋某对孩子和房东分别撒了谎。
第一次说谎,是宋某对姐弟俩说,自己是他们父亲的朋友,可以帮忙找妈妈,让姐弟俩对宋某产生了信任。
第二次说谎,是宋某将孩子带回自己租住的宾馆。遇见房东时,他谎称孩子是自己同事的孩子,因为同事晚上要加夜班,所以托他照顾孩子。
法官在庭上问:“你向孩子撒谎、向房东撒谎,如何解释?”
瘦小的宋某沉默很久,无言以对。
“我思子心切,带走了两名小孩,确实没有为对方父母着想……请法官念我想要体会当父亲的感觉,又不懂法,对法律无知,对我轻判。”宋某当庭表示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宋某归案后坦白,建议法院对宋某在有期徒刑1年到2年之间量刑。
法院:
被告的辩解逻辑上说不通
公诉方的量刑建议过轻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犯罪情节的考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偏轻,不予采纳。
法官认为,宋某的辩解逻辑上说不通:
首先,宋某说要替孩子找妈妈,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反而带着孩子留宿宾馆。
其次,宋某说是带着孩子一路游玩,可证据显示,他带着孩子走的方向,与孩子家的方向相反。就算是第二天才带孩子出去游玩,可他也说不出游玩计划。
再者,一个无业者,自己经济收入都困难,却要额外支付宾馆开房费用,用于留宿孩子,只是“找当父亲的感觉”,说不大通。
因此法官认定,宋某是在撒谎,动机不纯。其行为已使两名被拐儿童处于不确定、高度危险的状态,对于此类犯罪,情无可原,法不可恕,应依法严惩不怠。虽然宋某在公安调查阶段确有坦白表现,有从轻处理的情节,但宋某涉嫌拐骗儿童,这种行为的性质非常严重恶劣,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厉打击的范围。因此,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用欺骗手段使孩子离开监护人
这样的量刑是恰当的
对于此案的判决,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赵振良律师认为是恰当的:
拐骗儿童罪,从主观方面是很难判定的。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界定不同。拐卖儿童罪,可以考量他是否有出卖的故意,而拐骗儿童罪,纯粹从主观上是很难界定的,因为谁都不知道他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拐骗儿童罪,一般是看他客观上是否有欺骗或用其他手段,使孩子脱离监护人控制。本案中,被告对孩子说谎,就是用欺骗手段使孩子远离监护人,他自己也承认了嘛,因此,这样的量刑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