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相信大多数家长和小孩都能随口哼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但因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形象相关著作权问题,引发杭州一家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之间的连环官司,双方都声称,对大头儿子及小头爸爸的形象拥有著作权。
昨天来自杭州滨江区法院的消息说,该院对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之间的三起官司,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一审均胜诉,央视动画被判赔偿数额总计超120万元。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片。据署名,“人物设计”,为当时在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做美术设计的刘泽岱。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洪姓男子。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经转让,从洪姓男子处获得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
今年2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认为,央视动画未经许可且未付报酬,就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形象改编,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就将该公司诉至杭州滨江区法院,三案各索赔5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当年刘泽岱设计的只是三个动画形象的正面草图,不是最终成品,和刘泽岱直接交流的动画片导演崔世昱,曾与他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央视动画出于尊重,才将动画片的“造型设计”署名为刘泽岱。事实上,片中的动画形象经过剧组的加工,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2013年左右,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得知央视动画要翻拍,曾提出合作,但没谈成;因获悉刘泽岱与央视动画没有书面的著作权授权协议,所以诱导刘泽岱与该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刘泽岱受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刘泽岱后来将其作品转让给洪姓男子,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落款时间均明确认可,转让合法有效,洪姓男子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之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取得这三幅美术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定,央视动画未经原告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定央视动画三案各赔偿原告40万元及原告相关维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