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翁女士这两天有点郁闷。她在正常绿灯情况下开车过马路时,三只小狗闯红灯,其中一只撞上了她的车,好在狗狗只是受了些轻伤。
翁女士看狗狗没有主人牵着,以为这是野狗,就开车走了,没想到当天下午,就接到了交警的电话。狗主人查看监控后找上了她,要求赔钱。
汽车绿灯过马路
撞上了闯红灯的小狗
7月8日下午1点48分左右,翁女士开车外出办事。经过鄞州四明中路广德湖路口时,由南往北方向正好是绿灯,她正常开了过去。
正在这时,三只小狗由西向东横穿马路闯了过来。翁女士避让不及,车子和领头的小狗撞上了。看看狗狗没什么大事,也没有主人牵着,她以为是野狗,开车走了。
直到下午接到交警电话,翁女士才知道,她撞到的是一种名叫杰克罗素梗的英国猎犬,是别人养的宠物狗。
这只英国猎犬是余先生的,他在事发路口附近开了一家店,痴迷杰克罗素梗犬。3年前,他花了8000元买了两只杰克罗素梗英国猎犬,4个月前又买了两只同样品种的小狗。
那天下午,余先生正准备外出遛狗时,傻眼了——笼子里的一大两小三条宠物狗不见了,只剩下一只拴着绳子的大狗。他慌忙四下寻找,终于在四明中路广德湖路口找到了三条狗,其中一条倒在地上。余先生报警。
交警:双方都有一定责任
驾驶人赔偿1000元
交警调取路口监控,发现和狗相撞的是一辆红色马自达,也就是翁女士的车。接到交警电话,翁女士也爽快承认,是自己不小心撞到了狗,不过并非逃逸,而是不知这是有主人的宠物狗。
昨天上午,余先生和翁女士来到交警队处理事故。余先生说,他的四条狗都有养犬证,他估计当时可能是拴着的那只大狗用爪子挠开了笼子的扣子,结果三只狗跑了出去。狗狗被撞伤,他很心痛。
那么,车子与狗相撞,是不是交通事故,又该如何明确责任?
交警表示,这也是一起交通事故。翁女士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余先生作为狗狗的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狗,也有一定的责任。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建议翁女士从人道主义关怀上,给予作为补偿。
在交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谅解,由翁女士一次性拿出1000元现金,交给余先生作为看狗伤的补偿,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
●车狗相撞为何是交通事故?
按照《道路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狗狗属于主人的财产,它被撞死或撞伤,都造成了狗主人的财产损失;而轿车多少也有损失,说明驾驶员也有财产损失。加之在交通道路上发生,因此属于交通事故。
●谁该赔偿谁?
本次事故中,交警认为,余先生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有看护的责任,宠物过路口时,一定要在主人牵引下安全通过路口;而作为驾驶人,翁女士通过路口时,需要减速慢行,朝两边观望,确认安全才能通行,因为宠物狗大多个头矮小,行动灵活,不易让人所察觉。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交警也提醒各位驾驶人,如果遇上类似事件,不要图省事,而应立即停车报警,由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并通过保险进行理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2007年1月25日,为明确车辆与犬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青岛市交警部门出台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文件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这在全国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