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爆燃烧伤顾客
2013年11月11日晚6时左右,马某、马某某与其同伴共10人来到平凉崆峒区一家火锅店包间吃火锅。直到晚间8时40分,又有两个朋友前来。于是服务员为后来者准备餐具,并将酒精桶递给同在包厢的薛某某,不料薛某某在往小酒精炉里添加酒精过程中,小酒精炉发生爆燃,导致靠得较近的马某、马某某被烧伤。其中马某伤情更为严重,面部、双耳、颈胸、左臂都留有烧伤后的疤痕,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马某某头面部、双手烧伤最后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1月30日,平凉市公安消防支队崆峒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显示,起火原因可排除吸烟、燃料盒引起液体酒精燃烧和液体酒精自燃,不排除顾客在添加液体酒精过程中,液体酒精遇明火引起爆燃的可能。
存在隐患担责赔偿
一顿饭吃的伤痕累累,为此马某、马某某一纸诉状将火锅经营者朱某某告上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薛某某。对此法庭上朱某某的代理人认为,在这起事故中马某、马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薛某某自行添加酒精导致爆燃,因此都应该承担责任。而薛某某则辩护认为,当时添加酒精是服务员的请求,他出于礼貌无法拒绝。马某和马某某受伤的根本原因还是朱某某经营的火锅店未能提供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燃料,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此法院一审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本案中朱某某作为商家提供的液体酒精存在安全隐患,后期服务员又擅自将酒精桶递给未接受专业培训的薛某某操作,由此造成事故。所以朱某某未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该案系健康权和服务合同纠纷权竞合,按服务合同审理,原告对于薛某某的诉请法院不予审理。据此法院判决朱某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2.1万余元,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7.3万余元。
二审维持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马某、马某某、薛某某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不能由他一人承担。2015年3月27日该案二审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作为商家朱某某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液体酒精,同时其服务员未提供必要的服务。由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应该承担服务合同违约的责任。至于薛某某是否存在过错,由于该案系服务合同主体是朱某某,因此不予审理。2015年5月15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