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台州黄岩城东派出所接到市民戴先生的报警:自己在出租车上丢了10万元现金!
因乘客没索要出租车发票,民警比对监控后终于找到的哥,可的哥黄师傅称,自己开了一天车,并没发现戴先生说的10万现金。是戴先生记错了,还是黄师傅说谎?民警翻了两个多小时视频,终于找到答案。
10万元不是小数目,报警时,戴先生很焦急:“25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我从黄岩一家银行提出10万现金,准备到另一家银行还贷款。出银行门前,我把钱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又放入一个手提的纸袋里,然后开车离开。”
车开到一半抛锚了,他只得让附近修理厂的工人把车拖回去修,自己则叫了一辆出租车。 “我记得很清楚,上车时,袋子还在自己手里,等到另一家银行准备办业务时,才发现手里空空的。”戴先生一脸懊恼,“可能是下车时太急,没注意。”还有一件事,戴先生做得也很马虎:下车时没索要发票。
民警根据戴先生所说的上车位置,翻看监控发现,他上车时,确实有个袋子拎在手里。查到车牌号后,民警马上将的哥黄师傅带到派出所。“什么?有人在我车里丢了10万元?”黄师傅表示很惊讶,一口咬定不知情。
那个袋子到底有没有装钱,乘客下车时又是否提走了袋子?民警一步步搜寻出租车的行驶轨迹。在交通稽查部门协助下,民警发现,黄某的出租车轨迹显示与戴某提供的路线、时间都吻合,而最有力的证据是监控拍到,戴先生下车时,双手确实没拿袋子。
所有疑点都指向了的哥,经民警不断做思想工作,黄某终于承认是自己拿了戴某落在出租车上的袋子。 “之前捡到手机、现金,我都归还失主,但这次袋子里的金额实在太大,我一时贪念......”黄某说。当晚8时左右,黄某让朋友将装有10万现金的袋子送到派出所,民警将钱归还给了戴某。
尽管黄某意识到错误,归还了财物,不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民警对他的行为进行了劝诫。
警方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捡到物品时有发生,拾物归还是美德,若不归还,将负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