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你的朋友圈满眼是"严惩人贩子"吗 这背后的法理你知道吗?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6-18 09:02:29

电影《亲爱的》海报。剧中黄渤扮演的男主角,儿子被拐走。

  突然之间,昨天的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出现,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

  这些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而他们的目的可能仅仅是为了增加公众号的关注度。

  在国内,每年有上万名儿童失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拐卖或拐骗。

  自2000年起,浙江警方就将打拐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不断通过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2009年,浙江省公安厅建立了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截至今年1月底,该数据库已经采集了3.9万例DNA(包含父母),帮助281名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

  打拐行动中,最温暖的瞬间就是失踪孩子重回亲生父母怀抱,最大快人心的环节,自然是可恶的人贩子接受法律的制裁。网友们痛恨人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从法理角度来说,是不是就这么简单呢?钱报记者就如何制裁人贩子,请教了法律界权威人士,仅仅从法理和人贩子问题的现实处理上,来讨论一下“一律死刑”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现有的刑法

  对人贩子如何量刑

  现有的刑法对人贩子是怎么量刑的?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而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属于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一律死刑”

  恐怕与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理念的发展,都是在不断地降低刑罚的处罚强度”,浙江省刑法权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说。

  在封建时代,死刑很多,各种死法,极尽残酷。

  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严打,之后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人命的代价太大太大。也许严刑峻法在短期内,能使得社会上的坏人坏事少一点,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社会的风气和文明程度。

  “贩卖人口”这个问题历史久远,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何解决,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我们需要的是加快文明建设,驱除传统观念,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重打击,轻预防”、“重惩罚,轻制度建设”是我们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诟病,实际上现在我们已经到了转变思想观念的时候了,但是这不是一个人的观念,而是社会大众的观念,所以做起来很吃力。

  刑罚除了惩罚外

  还有教育导向等功能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杭州市律协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说,我国刑法一大基本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是公平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贩卖人口,是一种客观行为,在此客观行为下,我们还要考量他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比如初犯、偶犯和惯犯,贩卖人口的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跟随者,性质肯定都是不一样的。由此对应的刑罚也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而“一律死刑”是一种以暴制暴,带有一定的情绪化的观点。

  刑罚本身也有多种功能,除了惩罚,还有教育本人,和引领社会导向的作用。而且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上来看,一味严刑峻法效果真就好了吗?一旦罪犯决定犯罪了,他一般很少去计较犯罪成本的。贩毒那么多死刑,毒贩子还是层出不穷。

  徐宗新说,不过“买卖同罪”的观点值得考虑,没有买就能减少卖,但是买卖同罪,意味着都论罪,至于是否罪大当死,还是要从主客观,危害性大小来评价。不同的情节,量刑档次相差非常大。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正广昨天在自己的朋友圈里也在说此事:今天朋友圈都是呼吁严厉惩罚人贩子的信息,作为一名父亲和法律工作者,认为刑法中与贩卖儿童有关的罪行,五年起刑太低,应十年起步,贩卖两名以上直接死刑为宜。同时,国家应统一建立儿童出生、上户口DNA免费鉴定制度!

  怎样尽量

  减少拐卖儿童事件

  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法律界人士建言献策——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收买人的法律责任也一定要承担,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又恰恰满足了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实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对养育后代的一种执着,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

  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民警老唐:我参与的一次成功打拐

  男孩终于回家了

  第二天就是母亲节

  口述:余杭区公安局民警唐警官

  2011年的母亲节前夕,我参与的一起拐卖儿童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事发当天的下午,孩子在温州被拐,晚上我们就在余杭截获了。5月7日那天凌晨4点,孩子的母亲在温州警方的陪同下赶到了临平刑侦中队,走下警车的她立即跪在地上痛哭不止,“谢谢你们帮我找回了儿子!”

  我亲历的这起案子,一开始,是人贩子在网上到处发信息,发到了市民徐先生的QQ上。徐先生比较警惕,也比较冷静地跟人贩子聊了起来——人贩子声称“我可以让没有儿子又想要儿子的人圆梦。你要儿子吗?可以卖你一个。”

  当时,我们临平刑侦中队的民警接到市民的举报后,分析认为,这可能是个骗局,也可能是真的拐卖儿童。经过调查,发现这个叫“让你圆梦”的QQ号在网上向许多人发布同样信息,涉嫌拐卖儿童的嫌疑进一步提升。5月6日上午,徐先生接到了对方的电话称,“男孩3万8千元一个,要不要,手头就有一个。”徐先生立即将这一情况提供给警方,余杭警方马上制定营救方案。为了确保营救成功,徐先生要求对方来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后交接,并答应路费由自己出,对方同意了。

  在医院的配合下,余杭刑侦大队15名民警在院内设伏,15名特警在院外主要路口设伏,一位女民警扮演买家,我在现场拍照。大家约定的抓捕信号是:女民警将孩子抱在怀中,即发动抓捕。过程很惊险,结果还是大家都很满意的,孩子被安全营救,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也没有同事受伤。

  在当场抓获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3人是重庆籍的人贩子,其中主谋姓刘,27岁。他们是在温州瓯海区一所公园里下手的,“当时我看到一个小男孩和一个小女孩在公园里玩,边上没大人,就上去把男孩抱走了。”

  因为孩子和父母一起返回温州的第二天就是母亲节,当时他妈妈说,“明天这个母亲节是我最开心的日子。”这样的大悲大喜,我想不管是我们民警还是当事人,恐怕都是一辈子也难以忘记的。

  拐卖儿童,真的给孩子和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创伤。虽然被拐卖的孩子生活在怎样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但在这点上,我绝对肯定!孩子应该跟亲生父母在一起,孩子也不愿意离开亲生父母!

  作为民警,我们应该做的就是依法执法,打击犯罪。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记者 肖菁 陈雷 实习生 赵雪扬 编辑: 黄鑫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