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儿子去世 狠心父亲竟欲让儿媳净身出户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5-19 08:30:56

  家住建设街道辖区的汪小云与柯亮结婚两年多,幸福生活的旋律,因为年前柯亮的去世而戛然而止。

  最近,汪小云的公公柯振明要求与媳妇汪小云解除姻亲关系,收回原本属于儿子的房产。

  4月24日,汪小云来到所在的社区哭诉,请求社区给予调解。老娘舅对汪小云的遭遇和现状深表同情,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后,便立即着手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公公对外来媳妇

  成见深

  老娘舅多方走访,经过一番深入调查,从左邻右舍口中了解到,汪小云与柯亮婚后夫妻关系不错,但由于柯亮身体不怎么好,还未生育子女。公公柯振明对于汪小云是河南人这一身份一直耿耿于怀,自从媳妇将户口迁入嘉兴后,更加有所顾忌,觉得媳妇和儿子结婚,就是冲着房子来的。

  柯亮在婚后的第二年因病去世,名下一套出租房也就自然由妻子汪小云收租。本来就对外地媳妇不满的公公,这下更是将矛盾激化了。

  了解大致情况后,4月27日,老娘舅将双方召集到社区坐下来调解。柯振明表示,媳妇就该净身出户,现在儿子不在了,自己跟汪小云没有半点关系。作为父亲的他,理应全部收回属于儿子的财物,汪小云的户口也要迁出。

  而汪小云则表示,虽然自己的丈夫死了,但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得到应得的份额。毕竟柯振明是自己的公公,她也不想和老人家吵翻。

  析理说法化解矛盾

  老娘舅听后对事情进行了分析:首先,柯亮与汪小云婚姻合法,且汪小云在柯亮病亡后未改嫁,她与柯振明的姻亲关系事实存在,除非双方同意解除。其次,柯振明就算再对汪小云不满,但她是柯振明法律意义上的媳妇,丈夫死亡后有权得到应该得到的份额,这是雷打不动的。再说,当初双方形成姻亲关系,也是缘分,相信九泉之下的柯亮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亲人反目成仇。

  最后,在老娘舅苦口婆心的劝导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当即签订了书面协议,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协商结果为:1.汪小云同意将出租房的收租权转给柯振明,租客也承诺当天下午就重新签租房合同。2.双方同意汪小云将户口迁出,出于找房及落户手续等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柯振明同意给汪小云半年时间办妥此事。如逾期违约的,汪小云要作出赔偿。3.柯振明自愿补偿汪小云现金3万元,从此双方无涉,姻亲关系终止。4.此纠纷作一次性了断。

  事情初步有了结果,但老娘舅还是有些感慨:近年来,由姻亲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可是要修多少福分才能得以今生姻亲一场,如此不顾往日情分而斩断一切关系的做法妥当吗?这难道是亡者所愿意看到的吗?当事人在为自己“不遗余力”争取物质利益时,不妨扪心自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那么,遇到这类姻亲关系解除的案例,在法理上应该作何解释呢?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晓东律师认为应从3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本案中汪小云与柯亮系合法夫妻关系,柯亮过世后,汪小云作为其配偶对柯亮的遗产有继承权;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柯亮有遗嘱的依照其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柯亮没有子女,故其遗产由其父母与配偶平均分配;第三,对于柯亮遗产部分的认定,需要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及家庭共同财产部分,属于柯亮部分的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当然,各遗产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也可以自行达成一致,妥善分配。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