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厂房原本已经预付了250万元,等交付后却仍被建造方要求支付全额1500万元,这样的事搁谁谁都不会愿意,但慈溪的一家公司却对此毫无异议。
难道真是有钱任性?
近日,慈溪法院对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虚假诉讼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对该公司和另外一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决定。
这场官司,案情很简单
欠债1500万,必须还
2013年初,慈溪的甲公司将慈溪乙公司告上慈溪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1500万元的工程款。
当时庭审时,甲方称,2011年,甲公司给乙公司建造了厂房,合同造价是1200万元。
后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甲、乙双方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500万元,也约定了下一步怎么打款、什么时候打款。
但谁知道过去近两年了,乙公司就一直拖着这笔钱不给。1500万毕竟不是小数目,甲公司拖不起,就把乙公司告上了法庭。
当庭,甲方出示了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汇总表,种种证据显示乙方拖欠150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知道,一公司告另一公司支付工程款这样的一类案子,在法院是挺普遍的,案情也很简单,没什么特别之处。
开庭时,乙公司经过法院传唤还是没有出席,法官也就认定它是对事实无异议放弃了诉讼请求。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公司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1500万元。
可案子后面还有隐情
有人说这是虚假诉讼
本来,这个案子到这里也就算了结了。但事情就在法院对乙公司厂房进行拍卖时出现了变化。
当时,慈溪法院对乙公司的厂房进行了拍卖,不久,就有一位胡先生找到慈溪法院,以虚假诉讼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原来这位胡先生也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债主。乙公司一直还不出他的钱,胡先生只能一旁盯牢,这次法院拍卖厂房,他第一时间掌握消息后就赶到了法院。
胡先生告诉法官,他打听到之前乙公司预付过一笔钱给甲公司,那为什么这次被告上法庭还要支付全额呢?胡先生质疑,这会不会是在恶意转移财产?
原告被告原来是朋友
打官司是为截留其中250万
胡先生的疑问,让法官对这个案中重新审视了起来。
上个月,慈溪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重审。这些法官才彻底查清,这原来真的是一起虚假诉讼——乙公司的确在厂房开建前向甲公司预付了250万元。但乙公司又为什么在和甲公司打官司时对此只字不提,默默吞下这个大亏?
原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就算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根本无力清偿所有债务。
但乙公司老板知道有这样一个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也就意味着,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只有在清偿了甲公司的工程款后,和胡先生一样的普通债权人才能参与分配,而建设工程价款数额越多的话,能留给普通债权人来分的“羹”就越少。
怎么能给自己留点钱,却又不用还债?乙公司老板请同是自己朋友的甲公司老板帮了个忙。
2013年初,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协议中,双方把“250万预付款”写成了“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银行担保贷款保证金”。
这份协议签订十日后,甲公司便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判令支付工程价款1500万元。
如果胡先生不跳出来,按照这个官司的判决,乙公司对外就说支付了甲公司1500万元,而实际上,他只需要支付1250万元。
那么,这250万元就可以被乙公司老板截留下来。
钱没留住,还得受处罚
原告罚30万,被告罚50万再拘留15天
最终,再审承办法官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向甲、乙两公司阐明了他们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甲、乙两公司也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请求法官做胡某的工作尽量调解。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甲、乙两公司得到了胡先生的谅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尽管案件的民事部分得到妥善解决,但甲乙公司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毋庸置疑,慈溪法院依法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不足。
法院获悉后,认为对此类严重扰乱审判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近日,慈溪法院对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虚假诉讼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对该公司和甲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决定。
目前,该民事制裁已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