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4S店经理“偷”走3辆宾利车 最终获刑10年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4-03 08:40:21

  价值共计1400万元左右的3辆宾利车,连同4S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同时“失踪”(2014年12月16日本报以《4S店里三辆价值共计1400万元的宾利突然“蒸发”之后》为题作了报道)。这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奇案,昨天上午在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公开宣判。

  4S店“内鬼”、绍兴永达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前售后服务经理沈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因他是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与其前罪所判处的罪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

  客户在4S店维修的宾利车离奇失踪

  魏女士是绍兴市一位知名企业的负责人。2013年11月,她以公司名义与宾利绍兴4S店联系,买了一辆宾利飞驰轿车。裸车价是395.5万元,加上其他各种费用,总花费达450万元左右。

  去年12月4日,该车不慎发生刮擦,魏女士让公司车队长将车送到位于袍江的宾利4S店(绍兴永达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

  几天后,魏女士接到宾利4S店的通知,说她的爱车于12月6日被内部员工偷窃。销售人员还告诉她,4S店失踪的一共有3辆宾利车,除了她的白色宾利飞驰外,还有一辆宾利飞驰(价值300多万元)和一辆宾利慕尚(价值700多万元)也不见了。

  4S店经理是“内鬼”,两辆宾利车被追回

  今年34岁的沈某,绍兴当地人,案发前是绍兴永达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经理,家住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

  2012年7月3日,沈某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即沈某再次作案时还处于缓刑期)。而2014年12月15日,沈某因本案再次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拘,同月29日被逮捕。

  原来,2014年8月底,沈某利用负责公司车辆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内的一辆需要维修的宾利飞驰试乘试驾车卖给张某,另外将客户需维修的白色宾利飞驰以及一辆公司所有的黑色宾利慕尚抵押给洪某。至今年1月,客户需维修的白色宾利飞驰以及一辆公司所有的黑色宾利慕尚,已被追回。

  至于“偷”走3辆宾利的原因,沈某事后交代说,主要是他经常进出高档消费场所,参与赌博,造成入不敷出。为了能够弥补现金的不足,他又买彩票幻想中大奖,近乎疯狂,最终债台高筑,铤而走险。

  缓刑考验期内作案,两罪并罚获刑10年半

  越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底,时任绍兴永达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经理的沈某,利用负责公司车辆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所有的一辆出事故需要维修的宾利飞驰试乘试驾车(2014年4月购车价为人民币3006120元),以人民币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14年12月15日,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尚有一辆宾利车未被追回。

  法院审理认定,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沈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至于沈某的辩护人以被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害单位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与其前罪(骗保)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陈美珍 记者 陈洋根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