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超市为防盗窃张贴小偷照片 网友称小偷也人格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2-30 10:18:46

  《超市老板手机被盗贴“小偷”照片示众》后续

  12月28日下午,4个背着孩子的中年女子结伴走进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的一家超市,并偷偷地往有“自制内袋”的衣服里塞零食。幸好超市老板方女士及时发现,并未造成损失。

  这样的事情,方女士不是第一次了,几天前,她放在收银台的手机被前来“买酒”的中年男子拿走。一怒之下,方女士把监控里的男子头像打印出来,做成“此人就是小偷”的海报挂在门口(华西都市报曾报道)。此举引起了不少争议,但在挂海报的一个多星期里,超市没有再发生偷窃案。而28日这次的遭窃,离她取下“小偷海报”还不到两天。

  好猖狂4女子背着娃娃行窃

  2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成华区西林路的这家超市。说起前一天发生的事情,方女士情绪还很激动。方女士介绍,28日下午3点过,她正在收银台旁看电视,这时,4个背着娃儿的中年妇女一前一后走了进来。“一人站在收银台旁,其余3个人往超市货架里走。”方女士说,站在收银台旁的女子拿起台上的糖果,很认真地看糖果上的说明。“她侧着身对着我,她背上的孩子正好完全挡住了我的视线。”

  4名中年女子都背着小孩,方女士隐约感觉不对劲,她突然扭头避开面前挡住她视线的女子往货架方向看,眼前的一幕把她惊呆了:一同进来的另一个女子站在货架前,不时地往衣服里塞零食。此时,方女士才恍然大悟,“这些人根本不是来买东西的”。

  “你们是买东西的吗?”方女士朝着里边喊。里面的几名女子都没有应答,而是绕过其他的货架往门口走,而刚才还站在收银台旁看糖果说明的女子也准备往外跑。“我赶紧冲到门口,把门挡住。”方女士说,她儿子听到声音后,从里面冲出来。母子两人一边死死守住大门,一边打电话报警。尽管如此,4名女子还十分淡定地说不买东西了,想要出去。

  好狡猾衣服内藏自制口袋

  几分钟后,民警赶到了现场。他们从几名女子的身上发现了几十包凤爪、卤猪蹄等零食。这些零食都是这几名女子从超市货架上拿的。

  从方女士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到,4名背着娃儿的中年妇女在超市里接受民警询问,不时低下头,经过民警多次要求后,她们从胸前衣服里面掏出一包包零食。这时,方女士才看清楚这几名女子身上衣服的玄机。“每个人衣服里边都缝有一个自制的口袋,一次性就能装下几十包零食。”方女士说。

  记者从视频上看到,这4名女子都穿着长长的大衣,头戴棉帽。“背着娃儿,上面还盖上一条毛巾。”方女士介绍,从远处看,她们动了手脚都不容易被发现。记者了解到,4名女子退还了全部零食后,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

  超市老板:“小偷海报”还是有用

  幸亏及时发现,方女士的超市才未造成损失。让她很郁闷的是,十几天前,她的超市就被小偷“光顾”过。

  12月15日,一名红衣中年男子走进超市,乘其转身拿酒时,男子拿走了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为了“警示”小偷,方女士把该男子的头像打印出来,制成了海报挂在超市门口“示众”,此事还引发了较大关注和争议。

  但是似乎也有点效果,方女士说,在挂出海报的一个多星期里,超市都没发生过失窃事件。“当时有很多顾客都看到了这张海报,也知道店里有监控。”方女士说,也许正是那张海报对小偷起到了警示作用。但挂“小偷海报”一事也面临着法律风险,并且顾客也频繁问起那张海报的情况,这让方女士那几天感到了压力。

  最终因为考虑到法律风险,她在12月26日把海报取了下来。没想到28日下午,就遭小偷再次“光顾”了。“前后只有两天时间,我现在有些纠结,海报一取,小偷就集体上门了。”华西都市报记者李秀江实习生漆元寒摄影报道新闻回顾贴小偷照片惹争议律师:做法欠妥

  22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某超市门口粘贴着一张海报,上面是一个监控视频截图:一名红衣中年男子进入一家超市,拿走了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手机。在海报的下方,有一行红色的大字,写道:“此人是小偷。”

  粘贴这张海报的是超市老板方女士,12月15日下午,她放在收银台的手机不见了。监控视频显示,丢失的手机就是红衣男子当日拿走的那一部。方女士说,此举目是为了警醒前来“拿”东西的人。方女士说,她的手机存了很多供货商的号码,“号码没了,联系供货商变得十分麻烦”。

  看到门口醒目的海报,前来顾客都议论纷纷。记者在现场采访了多位顾客,多数顾客认为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当。

  而在网络上,也出现了多数网友观点一边倒的现象。只有少数网友理性客观地看待此事。有网友认为:小偷也有人格权,只能对他的行为谴责,不应该侮辱他的形象。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欠妥,尽管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对他的处罚也只能是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