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法律专家:“不文明游客有时会摊上大事儿”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2-15 10:48:45

  12月11日,4名中国游客在亚洲航空曼谷飞往南京的航班上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家旅游局及时发声,并责成江苏省旅游局调查相关情况。本报记者在密切关注这一事件调查进展的同时,采访了多名法律、旅游等领域专家。相关专家表示,涉事游客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方面的问题,甚至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旅游企业要履行好文明旅游引导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旅游信用不良记录制度。

  游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游过程中,每位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法治国家中,这个责任主要体现为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国际经济法协会秘书长董京波说,这起事件中,4名游客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三方面:用热水泼空姐,构成了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航班返航,对航空公司的运营造成了损失;如果对同机乘客造成了损失,他们也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川认为,4名游客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文明旅游和道德素质问题,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游客向空乘人员泼洒热水,甚至是推搡的肢体接触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和《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学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申海恩认为,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中,不仅游客需要接受责罚,涉事旅行社社和旅游团领队也应受到处罚。“为引导游客文明出行,早在2006年10月,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就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文明旅游作为需要旅游者、旅游企业共同承担的重要责任被多次提及。从目前报道看,旅行团领队并未在事发时及时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存在失责之处,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后,予以处理。”

  北京华夏商旅营销中心旅游管理顾问李志轩则认为,对旅行社的处罚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旅行社、领队尽到了旅游法第41条规定的“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义务,那么就没有处罚的相关依据。如果未尽到相应义务,就应该受到相应处罚。

  文明旅游宣传引导需创新方法

  这起事件已经造成了较恶劣的国际影响。中国驻泰国使馆领事保护官员评论此事时指出,这是近期中国游客在泰发生纠纷的一起重大事件,影响了我国国家形象以及国民海外形象。

  “文明出游不是小事儿,如果不加注意,那么在国内看来的鸡毛小事,到了国外可能就摊上大事了。”董京波举例,如在国内随地吐痰、逃票等行为只会受到数十元罚款的处罚,但在新加坡,随地吐痰不仅要承受巨额的罚款,严重的还要处以鞭刑。在欧美等国家,地铁逃票等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

  “一旦有了刑事犯罪记录,不仅会影响你办理出国签证,就是在求职就业也会受到影响。”董京波强调,大家到境外旅游时一定要做到入乡随俗,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接受采访的专家都表示,避免出境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要切实做好游客和旅游团队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

  “考虑到很多游客出国次数不多,很多人对境外国家的规定不了解,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围绕我国旅游主要目的地国家大做文章,加大宣传这些国家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明旅游常识,加大刊播文明旅游公益广告的力度,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董京波说。

  申海恩建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功能在于引导人们文明旅游,旅游业界可以创新做法,如设立旅游黑名单、在旅游合同中附加文明旅游保证条款,同时提交保证金,如有违法者,“不仅要没收其保证金,今后黑名单成员再次申请出境时,相关机构将对其加强教育,从严审批。”

  李志轩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旅游信用记录制度。在不文明旅游行为屡屡发生的今天,相关部门应以此事件为契机,建立个人旅游信用记录。

来源: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