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陈某、黄某、易某、易树某等人经商谋后,决定利用钓鱼网站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即在互联网上设置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以下简称钓鱼网站),并购买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
通过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短信,诱骗被害人登录上述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所谓的“升级”,林某等人则利用该钓鱼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输入的账号与密码。
随后以该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国银行官方网站,继续诱骗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动态口令,继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钱款通过转账得以窃取。
其中,被告人林某负责盗窃团伙的指挥和整体运作,并且联系被告人林梅某提取窃得的大额钱款。被告人黄某负责虚假域名的注册、购买并提供钓鱼网站的网络技术支持。
被告人陈某、易某二人负责作案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对公账户等作案工具的购买,钓鱼网站盯梢及窃得钱款的转账转移;同时陈某还联系被告人肖某、王某负责专门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虚假短信。
被告人王明某负责钓鱼网站盯梢及窃得钱款的转账转移。被告人易树某负责该盗窃团伙的后勤保障工作。
经查,该盗窃团伙先后在深圳、郑州、西安等地使用上述方法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其中最大一笔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是于2013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陈某、王明某在郑州大河锦江饭店,架设被告人黄某提供的域名为www.zzvoc.com的钓鱼网站,使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单位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00万元。
然后该笔钱款被转移至林某等人购买的江苏启东福斯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但因该账户无法进行大额转账,陈某联系被告人陈甲,许之以过户金额25%的好处费后,借用其持有的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转移人民币260万元到该账户。
后林某立刻联系被告人林梅某,并将人民币290万元转移至林梅某提供的珠海地下钱庄黄秋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账户,将该笔钱款兑换成港币360余万元。后林梅某于同月22日、23日分别让其女儿以“梁家琪”的身份、其儿子即被告人陈乙以“王胜”的身份到该钱庄将该些钱款提出。
陈乙在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林梅某于同月23日分两次到该钱庄将港币260余万元(合计人民币210余万元)提出。剩余10万元人民币由林梅某交付给林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黄某、易某、王明某、易树某、肖某、王某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梅某、陈甲、陈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并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陈某、黄某、易某、王明某、易树某、肖某、王某等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梅某、陈乙、陈甲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15万、8万、10万;同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剩余涉案赃物,返还相应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