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到银行,无论开卡、贷款、买理财产品还是办理其他业务,与银行签订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流程。这些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制式合同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格式合同”。
这些格式合同中,往往隐藏着不少霸王条款。快去翻翻你与银行签订的格式合同,看看自己中招了吗?
霸王条款费用调整无须协商
霸王条款样本: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
适用领域:信用卡使用
律师解读:这项规定意味着,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与用卡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年费、利率、免息期等项目可以由银行单方面修改而不用与持卡人协商。属于直接排除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霸王条款正当理由所指不明
霸王条款样本: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
适用领域:各类银行卡使用
律师解读:银行只要拿出一个“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即可冻结持卡人的账户或者调整额度甚至收回卡片。而什么样的理由才是“本行认为正当”的则没有说明,这实际上赋予了银行随意解释、随意变更合同的权力。
霸王条款扩大免责理由
霸王条款样本: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适用范围:银行各项业务
律师解读: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政变等因素视为不可抗因素,银行因此免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将网络故障等因素也作为免责理由则有些站不住脚。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把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该条款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如银行、保险、电信等往往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拟定对自身有利的条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足也助长了无良商家的这种行为。霸王条款的存在往往导致不公平交易、强制性交易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
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格式条款时的义务及无效情形,故消费者因格式条款权益受侵,应积极寻求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经营者协商、向消协投诉或由其调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诉讼或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