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到了,天气是一天比一天冷了,大街上的男女老少都穿起棉衣戴上帽子系上围巾了。因儿子和儿媳已协议离婚,并把家庭共有住房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而住房又被抵债查封,眼看着我那16岁的孙女面临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困境。我不懂法律,不知该怎么办,只能帮孙女请来律师给予援助。”近日,婷婷(化名)的爷爷在电话里向法院诉说自己的心事。
2004年,婷婷6岁时,因城中村改造的需要,婷婷家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同年5月21日,婷婷的父亲作为家庭户主,代表全家人与市城改办签订了《绍兴市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婷婷家拆迁安置正式户口为3人,即婷婷和婷婷的父母亲。因当时婷婷系独生女,按照政策规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即婷婷享有2个人口标准的安置房面积。2006年3月14日,婷婷父亲又与城改办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确定,婷婷家实际可取得建筑面积144.43平方米安置房及车棚一个。据此,安置房系婷婷和父母共有财产,婷婷享有安置房面积二分之一的份额。
2009年12月30日,婷婷11岁时,其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当时父母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财产分割部分,婷婷的母亲将家里的住房确认归婷婷父亲所有。没想到,2012年10月12日,在婷婷14岁的时候,婷婷父亲明知拆迁安置房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其中包含女儿婷婷的份额,却擅自将安置房抵押给他人,导致婷婷唯一的住房被法院查封。2014年,婷婷16岁了,她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每天却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唯恐哪天住着的房子被父亲抵债抵掉了。迫不得已,婷婷爷爷帮婷婷请来律师。
法庭上,昔日团团圆圆的一家人尴尬地对簿公堂。“法官先生,我真的对不起我的女儿,实在对不起我的婷婷。我没有文化又不懂法律,我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婷婷还很小,我还以为家庭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房屋的。我愿意把属于女儿的份额还给她。”被告席上婷婷母亲对女儿的歉意溢于言表。而本该和婷婷母亲一起并列坐在被告席上的婷婷父亲,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及所签订的安置协议,诉争房屋系以人口因素为主,并考虑原拆迁房屋面积为原则进行安置的,安置正式户口为3人,安置人口为4人,婷婷享有2个人口标准的安置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婷婷的父母系婷婷法定监护人,在协议离婚时擅自处分婷婷所享有的份额,显然侵犯了婷婷的合法权益。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婷婷享有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