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镇江市中山西路火车站北广场前,发生了一起因“抢”和“闯”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名大客车司机为抢黄灯,撞上了一位闯红灯的老人,老人伤重抢救无效身亡。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镇江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了解到,经交警部门勘察和检验,已向事故双方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通讯员黄洪芳余长保现代快报记者林清智
一方“抢”一方“闯”,事故发生了
11月1日清早,62岁的韩某和老伴一起坐公交车赶往火车站,打算去南京看望女儿。7时10分左右,两位老人在火车站北广场下公交车,准备穿过马路到对面的火车站去。与此同时,司机许某正驾驶接送公司职工的大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中山西路上。
记者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视频上看到,7时14分11秒,韩某和老伴出现在视频监控中,韩某走在前面,左手提着黑色包裹,右手拉着行李箱,老伴跟在后面,前后相差两米左右。7时14分12秒,黄灯开始闪烁,马路对面的红绿路灯依然是红色,此时,拉着行李箱的韩某并没有停步等待绿灯,而是快步从非机动车道直接拐向斑马线。
7时14分14秒,肇事客车出现在监控中,2秒钟之后,悲剧发生了,许某驾驶的客车撞上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韩某。韩某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警方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11月1日发生的这起事故,镇江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办案民警李焱介绍,大客车司机许某在行驶过程中并没有超速行为,但是许某供述,他在距离路口还有二三十米时,看到绿灯快结束,就准备加速通过,在黄灯亮后,他并没有减速或者停车,而是想去抢最后一秒黄灯,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同时,机动车辆经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而许某并未减速停车,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韩某闯红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也具有明显的过错。
镇江市交警部门经过勘察,综合各种因素,认定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同时,许某的驾驶证也将被降低一级,失去驾驶大客车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1月28日,交警部门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给了双方。
镇江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办案民警李焱告诉记者,2013年末,在京口区丹徒镇,也发生了一起因抢黄灯引发的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抢黄灯撞上了闯红灯的三轮车,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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