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18时许,海淀区玲珑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三辆轿车被烧毁,两车有不同程度毁坏,两重伤两轻伤,经鉴定经济损失达百万元。
而这一切,均因被劳务派遣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司机的张某开斗气车所致。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张某上诉。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认为与张某斗气的另一方也存在过错,终审改判张某有期徒刑8年。
据34岁的张某交代,事发当天,他开着公司的奥迪车行至恩济东街北口右转弯进入玲珑路,当时行驶在第二条车道,通过反光镜看到最内侧车道一辆棕色奥迪A5车速很快,并用大灯晃了他几下,他也用大灯晃了A5,两车就斗上气了。
A5车主陈某与张某互相加速超车,一直行驶到慈寿寺桥西侧过街天桥处,张某感觉A5要并线别他,遂加速并在超过A5时向左打方向别了对方一下,然后他继续加速行驶。
张某说,A5轿车从最内侧车道加速追上他,当两车并行时,对方朝张某打方向,张某朝对方打方向,在此过程中两车相蹭失控,张某的车横在道路中心的隔离护栏上,当时安全气囊全都打开。
张某下车看见A5翻过护栏,大概离他的车有几米远,在对面车道A5还和另两辆车发生碰撞,三辆车都着火了。事后经鉴定,陈某车辆行驶速度是47.6-64.5公里/小时。
此次事故中,A5和其碰撞的两辆车烧毁,张某的车与另一车相撞两车受损。事故共造成两重伤两轻伤。
在事故中受伤最重的27岁女孩丛某,全身多处烧伤90%,头面颈部、躯干及四肢所受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损失达101.5万元。
法院审理双方有过错被告人终审改判8年
海淀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与奥迪A5司机陈某因车辆并线、晃大灯等在相邻车道相互“别车”,张某不顾两车快速行驶,“别”陈某车辆,导致两车相撞,致使陈某车辆失控后越过隔离护栏,砸向对面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另外两车相撞,三辆汽车均爆燃起火。
此过程中,张某车前部还与同方向在陈某车辆前方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追尾。
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张某随后上诉。
一中院二审认为,张某因对他人的驾驶行为不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别挡他人所驾车辆,致使两车相撞,车辆失控,造成两人重伤、两人轻伤、多辆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张某有自动投案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陈某对于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等情节,一审在量刑时未考虑被害人陈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导致量刑偏重,因此改判张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