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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旅游溺亡 旅行社判赔27万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1-14 09:52:36

  68岁的宋女士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溺亡,因认为组团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导致母亲死亡,宋女士家属以旅游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朝阳法院近日做出判决,认定北青旅与宋女士各负一半责任,北青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

  2013年7月,宋女士报名参加了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的旅游项目,10月22日随团飞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了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却不幸发生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女士家属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复杂,旅行社理应告知旅游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且宋女士当时已经68岁,明显不合适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警示并劝阻。家属要求北青旅、华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0754元。

  北青旅认为,事故是在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死海是开放的经营场所,有以色列当地的救护人员救护,宋女士的溺亡是意外事件。该公司将客人交给了合作伙伴华远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华远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应当选择与自身适应的项目,宋女士选择该项目时自认为适合自己,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与宋女士同行的闫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证。据闫女士回忆,她和宋女士旅行时坐在一起,宋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无服药情况。死海漂流时也没有发现宋女士有什么异常。事发时她在深水区、宋女士在浅水区,水深也就到大腿的地方。看到宋女士在扑腾,她就游过去救她,并与徐先生一起将宋女士救起,上岸时宋女士还有意识。后来救护车来了,但她没有看到导游在旁边。而据徐先生回忆,在下海之前旅行社对团员说死海的水很咸不能喝,在海里不要超过二十分钟。下水后他抬手擦额头的时候,胳膊很疼,同时也见到有人呛水,感觉害怕就上岸了。事发时导游并不在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北青旅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北青旅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宋女士年龄较大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其应当考虑宋女士年迈的原因,在旅游途中对其进行更多的照顾,以防范发生安全危险。现宋女士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身亡,北青旅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一定赔偿。法院同时指出,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负一定注意义务。故针对宋女士死亡的后果,将二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各50%。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70805元。

  近年来,选择境外游的游客越来越多,在参加如热气球、蹦极、漂流等带有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项目的特性、评估项目的风险、掌握项目参与的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不要冒险,以免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对于团费之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如系游客自行决定参与的,且旅行社已经告知风险,一旦发生意外,旅行社很可能不承担责任,故在选择时更需慎重。如确有意愿要参加的,应投保必要的保险。

  在旅行过程中,如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或发生意外需要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消费者应及时有效的保全证据,如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或要求旅行社出具说明、书面材料等,对事件的发生过程进行记录。发生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以利于判定和区分责任。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记者 刘可 通讯员 黄硕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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