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为什么判缓刑
昨天,很巧,新疆某市法院也判了个类似的案子,也是父亲出手教育三岁的儿子,用笤帚、树条等殴打孩子,最终孩子失血性休克死亡。昨天,法院判父亲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1年。
不禁有人要问,同样是管教孩子致死,为什么判决相差那么大。
这涉及到刑法上两个确实比较让人费脑筋的罪名,一个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个叫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两个事件表面看,都是父亲管教孩子,用了体罚的手段。
但是,性质和施暴程度还是不一样。新疆案例父亲体罚手段比较激烈,长时间的殴打是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原因,3岁孩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可以说是在暴力手段下被打死的。
而杭州案件,女孩致死的原因是机械性窒息,造成她死亡的是,那根从横梁上悬下的电线。父亲当时用了这根电线目的是吓唬孩子,而不是真要勒死他。后来父亲是因为职责需要去了保安亭,不过20分钟,如果当时父亲在场,就不会发生孩子死亡的结果。
担任杭州这个父亲辩护人的是京衡律师集团李道演律师,他说:
故意伤害(致死)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那么,杭州的这位父亲,最后为什么得到缓刑的判决?
在做出这个判决前,法官到这个父亲工作和生活的地方都去走访过。所以,全面地得出:事件起因是为教育孩子,只是因无知和方法不当造成恶果,主观恶性并不深。第二,被告人已受到失去女儿的惩罚并陷入无限悔恨,对其判处缓刑,已起到刑罚的教育和惩罚效果。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又是家中顶梁柱,家里也需要他,是以缓刑。缓刑也能取得比较好的教育效果。
在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我们还看到各种人性化。比如公诉机关做出的不批捕决定,让被告人得以送女儿最后一程;比如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再三跟媒体记者交待,不要拍被告人正面的模样,因为爸爸出去还要讨生活。
包括辩护律师李道演律师的辩护词,除了法理,还有在辩护词中很少看到的情感,比如他说“我们或许无法理解被告人当初的行为,就像无法体会他现在的痛苦”,还有“什么惩罚比失去女儿能让父亲更痛”。
谢谢大家,在这个悲剧之后,表现出来的浓厚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