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作出限定。
《规定》明确,在“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四种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舆论分析认为,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昨日正式公布的《规定》明确了“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的情形。
按照《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夜间出城驾驶员可要求登记
《规定》明确,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否则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是,当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若不予配合,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位基层出租车驾驶员介绍,类似的规定在一些地市的出租车管理条例中也曾出现。“北京市就曾颁布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若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需要登记,登记部门包括附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和营业站等。由于我们出租车上有现金等贵重物品,驾驶向偏远地区时,尤其需要提防可疑人员。”在部分受访司机看来,此次《规定》中明确“就近登记”情形,可以更好地保护出租车司机人身安全等权益。
此外,《规定》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标准加以界定,例如“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等。
爽约电召司机最高可罚200元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明确,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文/本报记者桂田田
落地
刷卡到账不方便“的哥”不愿用一卡通
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昨日正式发布的《规定》全文对“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的情形作出微调,删除了“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内容,将“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纳入其中。
部分受访司机坦言,2012年,北京出租车安装了新的打表器,为乘客刷公交卡支付车费提供便利,在硬件条件上出租车可以提供刷卡服务。但落实“接受刷卡付费”在实际中有一定困难。“使用公交卡支付车费时,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所以一些司机不愿意用。”一位司机向北京青年报记者介绍,“我们‘兑现’这笔车费时,需要先回公司查看公交卡支付记录,然后再凭借记卡去银行领取该笔车费。快的话,要用一周的时间,所以我们更希望乘客使用现金或者在线支付。”
对于“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可以拒付车费,有出租车司机说,如果在运行过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停止计价,到目的地时司机才发现,这个时候希望乘客可以把已经计价的部分付账,如果因此乘客提出全额拒付,对他们也是影响。(文/本报记者桂田田)
不让刷卡付车费北京暂无处罚规定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北京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调度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不按规定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或者调度员证。
目前,在北京支付出租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也可以刷公交一卡通,大部分出租车支持一卡通消费,但由于目前出租车司机要取回乘客刷公交一卡通的钱款需要多重手续,时间较长,出租车司机一般不愿接受刷卡。如果司机不愿让乘客用一卡通付款,《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并没有针对此行为的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