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台州温岭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和社保金有关的案子。
一名乡镇社救员为了“救助”自己的家庭,把手伸向了社救金。在一年时间里,他26次冒领涉及19名特困、低保、五保、孤儿补助对象的补助款达11万余元。最终,自己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今年39岁的温岭人金某,是一位退伍军人。2007年8月,他来到温岭市石桥头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担任社会救助员,主要负责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医疗补助、临时救济等社会救助的调查与初步审核,并参与医疗救助金、临时救济补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原本在很多人眼中,金某细心又负责任,很值得信赖。可是2012年年底,这位“负责任”的干部变质了。
那个时候,他的父亲遇到了车祸,母亲又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原本勉强应付的家庭经济平衡被打破了。之后父亲不小心又丢了一笔钱,家里经济状况更加吃紧。为了应付家里的大笔支出,金某把歪主意打到了低保救助金上。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金某利用保管发放医疗补助款、临时补助款等救济资金的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涉及19名特困、低保、五保、孤儿补助对象的补助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房屋还贷、个人生活开支、信用卡还贷等共计人民币114608元。
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金某很后悔自己做了犯法的事情,他当庭表示自己犯下的错要自己承担,他对不起家人更对不起那些低保户,愿意在一年内借钱,退还低保户们的救助金。
到了最后陈述阶段,金某痛哭流涕,一句话也没说。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而冒领他人的救助款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460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能少量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而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