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儿子因以贩养吸终审被判无期徒刑;母亲因治病缺钱将被判刑的儿子告上法庭。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发生在去年9月。记者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贩毒的被告人除了被判无期徒刑,还被处没收全部财产。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老母亲的民事诉讼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今天,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赡养费给付优先于刑事财产刑,62岁的吴金娥(化名)获判12万余元赡养费。
一审驳回赡养诉求
吴金娥今年62岁,与前夫黄某生育了女儿黄小娟、儿子黄某涛。1976年,吴金娥与前夫黄某离婚,女儿黄小娟由前夫抚养,儿子黄某涛由吴金娥抚养。1992年,吴金娥带着儿子再婚,与带着两个儿子的吴某重新组建了家庭。
早年间,吴金娥的儿子黄某涛染上了毒品。2011年9月,黄某涛因长期吸毒、以贩养吸被捕。儿子被抓后,吴金娥又在2012年年底患病入院,被诊断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
2013年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涛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
吴金娥因医治缺钱,于2013年9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儿子黄某涛不履行赡养义务,索要赡养费50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涛确实对吴金娥有赡养义务,但他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涛正在服刑,不具有赡养能力。吴金娥如生活确有困难,可向另外的赡养人或扶养人主张权利予以解决。法院一审驳回了吴金娥的诉求。
二审获判12万元
吴金娥随后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儿子虽然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他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因此而终止。儿子应支付的赡养费,可从还没有被执行没收的财产中扣除。”吴金娥称,她已年过六旬,体弱多病生活困难,退休工资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医疗费。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金娥虽有退休金,但她患有脑梗塞、颈椎病、高血压3级等高危疾病,需要继续治疗。因此,她向子女追讨赡养费系出于实际需要,合法有据。从法律上看,吴金娥的女儿小娟、继子阿明、阿文与黄某涛4人负有共同赡养吴金娥的法定义务。
不过,吴金娥如今只是向黄某涛主张赡养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他3名子女不具备支付赡养费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黄某涛不应一人承担全部的赡养义务。由于吴金娥向黄某涛索要每月2000元赡养费,法院酌定黄某涛每月支付500元较为合理。
私权获优先保障
同时,由于黄某涛在服刑,不具备每个月支付赡养费的条件,法院在终审作出改判,黄某涛一次性支付126500元给吴金娥(2011年9月至2032年9月的赡养费)。法院根据私权保障和私权优先的原理,认定赡养费应优先于黄某涛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刑事责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基于什么法律依据作出二审判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煌辉说,长期以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成了调整公权与私权关系的金科玉律,为公权而无条件牺牲私权是受到赞许和鼓励的,至少也是默认的。这种观念在司法实务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影响。然而,二审则基于私权保障、私权优先的理念对此案予以了纠正。
“就这起案件而言,黄某涛基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应对吴金娥给付赡养费,这是民法上的责任;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属于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刑事责任。两者属于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张煌辉说,两者其实并不冲突,黄某涛被判刑,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赡养义务。
然而,黄某涛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又与他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发生金钱上的冲突,该如何处理?二审法院从私权保障和私权优先这一法理的运用出发,认定赡养费的给付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
据介绍,关于赡养费的计算期限问题,吴金娥的寿命是一个不可确定的事项。对此,二审法院采用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测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扶养人生活费年限计算方式,以80岁作为吴金娥的寿命预期计算黄某涛应承担的赡养费符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