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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9-22 07:56:39

  整治废品回收乱象有地方依据

  城市中的废品回收站为资源的再利用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着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污染环境等乱象。自6月起,市区开展废品回收站集中整治工作,截至8月5日,取缔102家无照经营户,并对161家有照经营户下发整改通知书。如今,我市整治废品回收乱象有了地方法规依据。上周,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出台了《衢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从业资质、站点设立、场所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回收站点应按照规划设立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等有关要求。按照“便于交售”原则,在城区独立小区内规划设置固定小型回收网点或临时收购点;在社区或非独立小区内,城区每4000户左右居民、乡镇每2000户左右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在条件不具备的区域设置流动回收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布点规划要求布局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站(点)建设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协商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在人居较分散的街道、小区,经协商同意,可设立流动临时回收站(点)或流动回收车进行回收服务。

  而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并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经营者须注册备案持证上岗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布局,向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除了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

  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它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交由有权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记者 姜华斌 通讯员 史广波 许绮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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