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上月25日起,我市人身损害赔偿参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开始实行新标准。新标准中,六种情况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多项费用标准明显提高,计算相应时间及费用更加合理。
“现在医院的护工费一天都要130元左右,50元的标准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补偿标准需适当提高,否则难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此,对比原来的标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13印发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的研讨纪要》),新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动。
一是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标准的适用上,放宽了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情形,新增了“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城镇的”、“农村户籍在城镇就读的在校生”、“扶养人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受其扶养并随其共同生活的农村户籍的成年人”三种情况。原有的三种情况,也作了补充和明确,如在“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100%被国家征收”基础上,补充了“或者受害人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100%被国家征收”的情况。
二是多项费用标准提高。护理费从原来的50元/日,提高到“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130元/日为限,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提高至80元/日”;交通费一般标准仍为10元/日,但首、末次可凭据、据实计算;住宿费标准在原先“凭据计算,每人每日不超过120元”的基础上,考虑到外出就医情况,新增“省内衢州地区之外每人每日不超过150元,省外每人每日不超过200元。”;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且无法证明所在行业的受害人的误工费参照标准由原来的“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是计算相应时间及费用的方法更加合理。在误工费计算上,当事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治疗结束时间”和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一般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如果当事人对“治疗结束时间”和“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法院可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来确定。另外,新标准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属于单独计算项目,不会因为过错,或结合责任比例进行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