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6岁的男子刘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滨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5000元。
上午10点,滨江法院8号庭,刘某被两个法警押了进来。刘某是河南人,个子不高,身材清瘦,看起来比较腼腆。
因为父母在杭打工,大学毕业后,刘也来杭州找工作。
刘大学期间学的是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
2013年年初,他在滨江东信大道某小区内租下一套房子,没经过注册登记,就办起了美容公司,还聘请一个陈姓女子,让她在网上发广告,招募“学员”。
接下来两个月,公司里陆续来了十余名“学员”,基本是女性,各个年龄层次都有。刘跟她们说,“培训”分两块:微整形美容知识和美容药品使用方法。
其实,微整形美容知识都是刘从网上或专业书本里看来的;而所谓的“美容药品”,则是他用网购原料自行配制的“三无”产品,装进玻璃瓶后改贴或自贴标签,伪装成合格药品。
刘说,公司售卖的主要是“瑞菲蔓生长肽”和“美白针”,向学员授课时,他会借机推销,称这两样产品美容效果突出,能够祛皱润肤、美白养颜。对于购买了公司美容产品的学员,刘还会手把手地做示范,教她们如何使用。
2013年5月,由于前来参加“培训”的学员越来越多,刘又找来女友宋某(27岁,河南人,大学文化),让她管理公司财务,并负责日常接待工作。
公司运作近半年,直到2013年11月下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发现刘所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报了警。
经鉴定,用来配制“美白针”的五种产品属于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用灭菌注射水等成分组合成“生长肽”并用于人体注射,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系假药。
截至案发,刘的公司已招收学员四十余名,假药销售额达到6万余元,刘某等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庭审中,刘说,“我知道这些药没有宣传中那么好的效果,但我也从没想过要去害别人。药调配好后,我都会先在自己身上做个试验,感觉没啥不舒服,才拿出去给她们用。”
刘的女友宋某和职员陈某,也因同样罪名,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