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家卖拖把的网店,在网上吹牛说自己的产品为“中国名牌、中国第一品牌”,结果一天卖掉6把拖把后却要赔2600元,还要被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还要从一起“6名消费者投诉同一卖家”的事件说起。
在网上自封“中国名牌”
8月15日起,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来自大连、福州、台州、嘉兴等地6名消费者的投诉。他们说,8月10日那天,自己在网上看到一家卖拖把的网店,店主在网页上为某品牌拖把打出的广告语为“中国名牌、中国第一品牌”等,于是他们就在该网店以53元、63元不等的价格各自购买了一把该品牌拖把。
拖把寄到后,消费者打开一看,发现网购时店方宣称的所谓“中国名牌、中国第一品牌”,竟是一把连厂名厂址都没有的三无产品。这让6名消费者很生气,纷纷打电话向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他们认为店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按照新《消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赔500元”。
接到投诉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马上派人对该网店进行核查,要求其提供该拖把是“中国名牌、中国第一品牌”等证据。网店提供不了,承认所谓的名牌是自封的,同时承认发给这6名消费者的拖把确实是没有厂名、厂址,自己愿意与他们进行协商,给予适当的赔偿。
新《消法》为消费者撑腰
经过调解协商,该网店总共赔偿给这6名消费者2600元,其中两人经12315出面调解每人获赔500元,四人则与店方私下协商每人获赔400元。同时,店家表示,已经发到消费者手里的拖把仍归消费者所有,不退(换)货了。
昨天,永康市12315对此事进行了电话回访,这6名投诉人确认已经收到赔偿款。被投诉网店已自行消除了网页上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处理投诉中发现的、该网店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链接】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
“新《消法》实施后,我们接到反映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投诉多了起来,有的投诉人是12315的常客。”永康市12315一名消保人员介绍,这类投诉两大趋势值得关注,“一是被投诉的商品类别,已从食品扩大到日常用品;二是被投诉对象,已从城区的大厂大店等实体厂店,扩大到经济发达乡镇新兴的网店,希望广大厂商网上网下都要合法经营,诚信待客。”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呢?法律是有规定的。
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