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现场勘查、证人证词,最终得出无法查明事故真相
原告:被前车追逐导致车辆翻入河道致人死亡
被告:自己被追尾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无法接受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8月29日讯(实习记者 徐佩 记者 黄进)今年1月26日,衢州市320国道(双向四车道)双叶线孙姜大转盘以东60米左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车发生碰刮事故后加速驶离现场,过大转盘时撞护栏翻入河道中,虽经事发现场群众的积极救援,但车主和其妻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中还包括女性死者肚中的婴儿。
事后,死者家属一纸状书将前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40万余元。8月26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现场勘查、证人证词,交警依旧无法查明事故真相
1月26日,在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打工的安徽人房某开着银白色现代轿车,载着妻子和女儿前往柯城区航埠镇,在行驶到双叶线孙姜转盘东侧路段时,车子右前角与同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大众越野车发生碰刮,随后,现代车继续行驶自东向西进入孙姜转盘内,撞毁环岛路口内道路西北侧的护栏冲出道路,四轮向上翻车于路外河道内。
大众越野车在两车发生碰刮后也进入环岛路口,并停在被现代车撞毁的道路护栏旁。事故发生后,周边路人和群众纷纷出手相救,将落入水中的房叔光及其妻子、女儿救出送往了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房叔光和他妻子因肺部感染先后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女儿则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并一一记录了事故目击证人的证词。一直到5月,交警最终才给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明中,交警解释到,本案两车发生碰刮后都未在事故现场停车,经现场勘查及调查,碰刮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发生碰刮后,现代轿车离开现场原因不能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第一次两车发生碰刮与现代轿车与护栏发生碰撞有无因果关系,造成该事故成因不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原告:被前车追逐导致车辆翻入河道致人死亡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房某所驾驶的小车与第一被告程某发生碰撞后,加上被告驾车追随,导致死者车子失控,撞毁环岛路口护栏冲出道路。事故发生后,被告程某车辆没有停在事故现场,也没有及时去救助房某等人。
根据交警笔录中一名证人证词,说看到银色小车翻入河道时,后面紧跟着越野车,两车间距不足百米。原告认为,正因为程某的越野车紧紧追随房某的车子,房某过转盘时过度紧张导致车辆失控。
由于房某的去世,车辆失控是否因为程某驾车追赶而导致已无法得知。
原告还认为,越野车司机程某在陈述中称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停下进行报警救援,但却无法提供报过警等证据。
同时,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程某驾驶的是越野车,车辆危险系数大,本案应当采用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被告:自己被追尾不是责任主体,无法接受巨额赔偿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陈述越野车司机程某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根据事发当天路边加油站监控视频记录,事发时,程某驾驶的越野车行驶在双叶线慢车道,而房某的现代小轿车行驶在靠近道路中间的车道(快车道)内行驶想要超车,随即撞上程某的车子。后经交警调查取证,房某车子右前角和程某车子左后部位有明显的撞击痕迹,且程某越野车左后部上粘有与房某车子颜色相同的银白色油漆。所以,程某才是被追尾的受害者,在被追尾的情况下,只要前车没有其他违规行为,后车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程某驾车追赶房某,被告解释道,是因为房某在追尾后并没有停车而是加速驶离,他为了看清其车牌才尾随其后。在看到房某车子进入转盘后失控撞出护栏,他将车停在撞毁护栏边上并进行了报警。被告声称,其报警记录经律师查证虽然不是第一个但确实有拨打过报警电话的记录。
被告律师指出,这起事故是二次事故,结合交警提取的多方证据来看,现代小轿车碰撞护栏地点距离第一次碰撞点直线距离有150米,第二次与护栏碰撞应属于单方事故。
程某在陈述中表示原告方的遭遇他深表同情,但自己是被追尾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中第12条发现,两车在碰撞时,曾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也在自东向西行驶,那这两三轮摩托车是否看到了事发的整个过程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交警部门,得到答复是事发后交警也全力寻找这名三轮摩托车车主,但一直没有找到。记者也就市区三轮摩托车集中区进行调查走访,也未找到该三轮摩托车主。
当天,柯城区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