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8-26 09:01:47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中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制定,该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5类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关于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对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草案予以扩大,增列禁止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还列举了烟草、酒类广告的“不得”情形,规定此类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如草案规定,烟草、酒类广告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等。

  此外,草案规定,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