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工程师患癌症被“离职” 18楼跳下身亡家属讨说法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8-12 15:23:27
  今天,从生前雇主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18层跳楼自杀的郑逸涛迎来死后的“头七”,而他的尸体却仍躺在潮州市殡仪馆的冰柜里。七天前,这名49岁的潮籍建筑工程师因患癌症,被雇主一纸“自动离职书”导致失业,从而导致自杀的遭遇在古城潮州民间引起热议。而郑逸涛的家属至今难以接受眼前的事实,近日来奔波于潮州各有关部门,一心要为郑逸涛“讨说法”。

  8月11日,死者的胞弟郑逸文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讲述了死者自杀的前前后后。

  辞别八旬父母

  18楼上寻短见

  8月6日上午约10点半,郑逸文接到了胞兄一友人的电话,说潮州市区绿榕北路疾控中心对面的“绿榕湖畔”住宅小区门口有人跳楼了,跳楼者疑似郑逸涛。郑逸文闻讯火速赶到现场并确认跳楼死者正是胞兄郑逸涛。当天上午,当地警方经过勘察及尸检,出具了死者系从高空自行坠亡的结论书。

  “绿榕湖畔”正是死者生前供职过的广东宏泽集团下属开发企业潮州市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富宏地产”)开发建设的一个小区,当天上午大约9时30分,死者正是从该小区楼盘某幢18层跳楼自杀身亡。

  郑逸文介绍说,据自己的嫂子回忆,当天上午约8点多钟,郑逸涛就在家跟她、还有均已年过八旬的老父母辞行出门,说雇主公司两日前约自己今天到绿榕湖畔小区办公室,领取已办理好的社保缴交手续资料。可没想到,这一去就成了永诀!

  工程师患癌症

  雇主让他“离职”

  郑逸涛生于1965年,1988年暨南大学物理系毕业,2006年跳槽到宏泽富宏地产担任建筑工程师职务,为该公司业务骨干。2013年7月,郑逸涛被医院确诊患了胃癌;2014年4月,郑逸涛被雇主告知,自己和公司其他两名员工被定为辞退对象,将于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2014年5月30日,郑逸涛在一份雇主企业提供的“自动离职书”上签字,正式离职。公司给他结清了工资,并另外补偿了一个月的薪金。应郑逸涛的要求,公司另为其购买了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金。

  据郑逸文介绍,胞兄郑逸涛不但是该公司的业务骨干,且工作十分勤恳,即使是生前到广州做化疗都只是短暂请假,期间仍坚持上班。不但承受了病痛折磨,更承受了经济上及心理上的双重压力。5月30日“自动离职”后,雇主企业仍与郑逸涛保持联络,不时就业务问题进行咨询,郑逸涛都一如既往提供义务帮助,从无怨言,直到自杀前的两三天,雇主企业的技术人员还就一些工程疑难问题跟郑逸涛多次通电话咨询,他都耐心解答,从不拒绝。

  由于雇主企业多年来从未为其办理社保医保,治疗癌症的费用都靠自费购买居民普通医保及自掏腰包两条途径支付。但雇主却如此对待一个身患绝症、有着8年工龄的忠诚雇员,这让家属十分伤心。

  老板勉强表示

  愿补助2万元

  事发后,8月6日下午,宏泽富宏地产法人代表余继荣到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派出所与死者家属见面协商善后事宜。但是,余继荣仅通过派出所表达了“因死者是自杀,所以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助家属2万元”的单方意见后,就离开了协调现场。此后,富宏地产在多场协调见面会上,仅派出两名普通工作人员与死者家属周旋,一遇家属诉求则以“需要请示高层”为由予以搪塞,使调解工作毫无进展。为此,死者家属始终不同意将死者遗体火化。死者家属代表郑逸文称,死者遗孀目前没有固定收入,还有一名在读小学三年级的8岁儿子远未成人,今后的日子怎么过,实在是个问题。

  羊城晚报记者分别于8月9日、10日、11日多时段拨打余继荣的手机,都处在“无法接通”或关机状态,发给他的短信息也没有收到回复。记者到该公司办公地点及相关住宅小区采访,工作人员均以“这些要问公司高层”或“不清楚”为由婉拒透露任何消息。死者家属也称,目前都难以联系到该法人代表了,事情因此被一拖再拖,郑逸涛至今仍无法“入土为安”。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

  就此事件,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楚忠。杨律师介绍,从该事件来看,用人单位、即宏泽富宏地产的企业行为存在三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处。一是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有关规定,对患病且还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死者予以离职是不妥的,且离职时提供给死者生前签署的是一份“自动离职书”格式文本,也涉嫌霸王条款行为;二是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死者生前的家庭状态属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情形,理应获得优先留用;三是违反了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有关规定,该雇主企业仅向死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是不妥的。对此,死者家属可以向该雇主企业提出交涉,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进行司法诉讼,维护死者权益。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