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农业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农为本、工农互惠,鼓励和引导工商等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加快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和全产业链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到2019年,力争全省新增农业投资超过1000亿元,培育一批农业领军企业和农产品知名品牌。
二、重点领域
(一)现代种业。鼓励投资发展粮油、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油茶、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等种子种苗产业。整合种业资源,培育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的种业企业,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市场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
(二)农业特色产业。鼓励投资主体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两区”)为主平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的“米袋子”和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基地。
(三)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鼓励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引导优势企业向优势区域集聚,形成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鼓励企业通过注资、收购、参股和租赁等形式开展企业间重组,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
(四)农产品流通业。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和电子商务系统。支持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技术,提升发展农产品流通业。
(五)休闲观光农业。鼓励挖掘和利用农业的生产、生态、景观和文化等功能,投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和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园区。
(六)农业服务业。鼓励投资创办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饲料及沼液配送等农业服务业,推行“订单式”、“保姆式”、“全程式”服务,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
(七)智慧农业。鼓励以信息化支撑农业转型升级,推动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农业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及物联网技术在农业领域的运用,提高农业生产管理的精准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
三、加强规划和引导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规模和布局,着眼于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结合“两区”建设,突出生态循环、农业科技和全产业链建设,以县(市、区)为区域范围编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投资发展规划,有序引导相关主体投资发展现代农业。
(二)创造投资条件。把“两区”作为农业投资的主平台,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等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各类主体在“两区”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并实行高投入、高科技和高效益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针对区域特色产业,引导建立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鼓励各类主体集中投资,推进农业产业集群发展。
(三)推出重点项目。围绕“两区”和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编制现代农业投资指南,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时推出适应招商要求、可行性程度高的农业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信和快捷的信息服务。农业投资项目要符合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要求,突出生态循环、科技创新和产业带动,重点引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以及对产业和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防止引进技术含量较低、设施水平不高、环保政策限制的项目和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四)强化招商引资。重点搭建招商信息的发布平台、农业项目的推介平台和农业园区的承接平台,通过会展招商、网上招商、驻点招商和代理招商等途径,积极引导央企、浙商和其他资本投资现代农业。积极搭建与外商投资的对接交流平台,形成“引进一个、建好一个、带动一批”的联动效应,提高农业招商效率,努力形成财政资金与工商资本互为补充、内资外资齐头并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联动的投资格局。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投资引导机制。省财政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投资现代农业的扶持力度。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2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等在符合同等立项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现代农业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现代农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投资现代农业的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现代农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现代农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现代农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强化农业用地保障。各地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应统筹安排现代农业投资项目。对投资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2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支持。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要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加快推进项目落地。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引导力度,按照省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保障。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经工商登记的,保障附属设施用地需要,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所需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规模化种植所需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所需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大中畜种控制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养蚕不超过5亩);规模化水产养殖所需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地要择优向有关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推荐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农业企业信用评级和项目数据库,促进农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农业的针对性。要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使用权、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订)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完善涉农担保体系建设,制订完善涉农担保行业标准和监管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为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提供担保,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简化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要加大涉农担保力度,提高涉农担保比重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农业信贷+政府贴息”“重大项目财政补助担保+农业信贷”等模式,建立信贷财政奖补机制,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益。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标准,优化理赔程序,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鼓励各地加快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开发。探索、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互助会。
(五)减轻规费负担。对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各类资本投资种苗、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及农业服务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取水量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畅通鲜活农产品进入大中城市运输渠道。对投资现代农业免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经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投资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扩大有效投资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引导力度。不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坚持把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前提,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企业投资创业、农民就业增收的共赢。
(二)优化投资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出台引导现代农业投资的财政、税费、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照提前介入、加快报批、合力推进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问题,为投资现代农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各地要采取“一事一议”,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三)强化督查和宣传引导。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定期开展现代农业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绩效督查。各地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典型示范和投资环境宣传推介,调动投资现代农业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多元投资现代农业的良好氛围,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工农互惠的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新格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