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8年要离才知结婚证是假的
1996年,王女士与同学殷先生举行了婚礼。转眼间,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18年。因为她不同意要孩子,丈夫多次将她打伤,王女士忍无可忍,起诉离婚。
按照规定,起诉离婚需要出示结婚证。王女士拿着结婚证回到黑龙江老家,发现结婚证竟是假的!
王女士说,殷先生的姐姐在民政局主管婚姻登记工作。当初结婚时,结婚证件是由殷先生的姐姐一手帮办的。据此,王女士怀疑是丈夫和他的姐姐故意串通,用假结婚证欺骗了自己18年。
夫妻名义离不成改以同居为由起诉
因为结婚证是假的,民政部门也没有查找到王女士和殷先生的婚姻登记记录,王女士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和殷先生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铁西区人民法院无法确认双方是夫妻关系,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请求。
一看以夫妻名义离婚离不了,王女士决定以同居关系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女士说,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钱财都混在一起花,自己的工资收入都用于日常生活。2006年4月,二人共同出资,以殷先生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处住房,首付近6万元,贷款11万,目前已经还了6万。
王女士拿出殷先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在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处签有王女士的名字。王女士说,这个可以证明这套房子是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也是这处房产的共有人,所以要求法院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依法进行分割。
另外,王女士还表示,殷先生和姐姐涉嫌串通用假结婚证欺骗自己,自己还曾为殷先生做过4次人流。对方的种种行为,在精神上、肉体上极大地伤害了自己,据此要求法院判处殷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系列主张被驳回都因这份假结婚证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活中的“同居”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同居关系”不是同一概念。
王女士主张其与殷先生在沈阳举行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提供他们曾经举行婚礼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虽然物业公司出具了王女士与殷先生自2006年在一起居住的证明,但不能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所以,法院无法认定王女士和殷先生是同居关系。
另外,虽然王女士依据其在殷先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处签了字,主张其是该房的共有人,但王女士之所以成为抵押房产的共有人,系基于那份假结婚证,但因该结婚证已被否定,双方没有了夫妻关系,那也就没有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
目前,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王女士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殷先生是同居关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的情况,因此,法院对该房产无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女士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2014年6月10日,法院公布判决文书,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