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嘉兴平湖法院某法庭,有三个被告同时受审,他们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村里办了一个小型型材厂,又私设暗管,把酸洗车间除锈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到村里的池塘。
同一时间,宁波鄞州法院,杜某也因擅自排放废水被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这两起案子,是以同步直播的方式,呈现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集中控制中心的大屏幕上。而这场直播,正是浙江省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新闻发布会的“前奏”。
根据省高院公布的数据,在2010年5月到2011年4月期间,全省受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为0。但是在新司法解释发布后,从2013年6月到2014年5月,像昨天平湖和鄞州法庭上这样的案件,全省范围内就飙升至147起,涉案人数达290人。
这个特点,跟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里面对污染环境罪的大幅修改有关系。
比如,降低了构罪标准,原本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罪,现在被修改为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能构罪。
之后,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大大降低,并且增加了入罪标准,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倾倒,或者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等,总的意思就是特定地点,超量,超标排放,有环境违法前科的,均可构罪。
水体污染成为了重要犯罪对象,在所有污染环境案件中占到了90%左右。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了一种“产业化迹象”。就像我们曾经报道过的“金帆达特大污染环境系列案”,像“金帆达”这样的国内草甘膦生产的龙头企业,一度居然把工业废液倾倒当成了一笔大生意来做。
说到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原因,省高院一庭庭长陈光多说,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
针对环境侵权,浙江在民事审判上也有新思路。比如,举证责任的问题,环境侵权复杂,专业,要原告来举证有难度。因此,有必要在审判中减轻原告的证明负担。
另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也做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相关诉讼。
省高院表态将鼓励和支持本地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