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案所涉及的“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被公安部列入全国十大“地沟油”案件的生产、销售“地沟油”企业之一。
3个月卖地沟油50多吨2011年6月16日傍晚,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向隆昌县公安局发出一份要求核查线索的传真,其内容是隆昌县白塔路工业园区一名叫黄杰的男子曾从公安部督办的重庆“4·20潲水油”案一名涉案人员手中购买30吨“毛油”,要求查明“毛油”去向。
第二天,隆昌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该厂完全具有生产工业用油资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本身就是收购、生产、销售饲料油脂、鱼油、工业油脂,表面上看完全是正当交易、合法经营。
随着调查的深入,在案情几度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专案组于9月21日对黄杰家再次展开了搜查,当即搜查出一本黄杰藏在家中的“通讯录”,通过与手机中的信息进行综合比对,侦查人员很快发现2011年初至2011年4月,黄杰与重庆市永川区冠南烽烁油脂厂负责收购、销售业务的该厂股东老板李某某有频繁的电话往来,而李某某正是重庆“4·20”潲水油案重要犯罪嫌疑人之一。
现查实,隆昌县嘉吉豪饲料油脂厂于2008年10月开始经营饲料级混合油,在明知重庆永川区永亨油脂有限公司购买其混合油用于食用油加工销售的情况下,仍将部分产品销售给该公司。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杰分三次以每吨7400元的价格向永亨油脂有限公司销售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生产的混合油52.5吨,金额388500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杰明知重庆永川区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而为其加工“潲水油”为混合油作为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3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鉴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5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