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杭州公租房、廉租房年内并轨 将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5-31 07:59:39

  廉租房,今后在杭州将成为历史。廉租房将和公租房实现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租房——5月29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拟订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

  并轨运行后,原先住在廉租房里的人租金怎么算?没了廉租房,申请条件会不会变化?《通知》里头,针对这些问题,也公布了初步的想法。

  当然,这样做行不行,还得听听大家的意见。《通知》的具体内容,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首页的“建言献策”栏目可以找得到。如果您对此有啥意见和建议,可以在6月4日前,把信息反馈给市住保房管局。

  年内公租房廉租房

  将并轨运行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消息,在国家层面早已提出。2013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2014年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两种房子要并轨运行,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发现一些新情况。

  第一,两种房子都是保障房,但面向群体不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有些人根本搞不清自己适用于哪种保障方式,确实不够方便;

  第二,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加快,房等人的情况多了。

  比如说廉租房,如果满足保障对象之后还有剩余,就浪费了——因为准入门槛、保障标准等不同,剩余的房子也没办法调剂使用;

  第三,有的居民收入条件变化了,不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但他住房还是有困难,而且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那么他先得退出廉租房,再申请公租房,相当麻烦。

  杭州提出,今年,公租房和廉租房实行并轨运行,原有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将作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来管理。

  并轨运行后,还在造的廉租房咋办?

  有关部门的打算是: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项目建成后,将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剩下的房源统一按照公租房来分配。

  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

  但不会“一刀切”

  大家都知道,廉租房和公租房,尽管都是租的房子,但租金不一样。《通知》提出,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后,将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或给予适当的补贴。

  并轨,也不是大家想象中的租金“一刀切”。杭州提出,将根据原廉租房保障政策执行的租金、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标准,在并轨后的公租房保障体系中设立相应的标准(也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或“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继续执行——具体的事项,相关部门将另行发布。

  另外,针对现有的廉租户,杭州也明确:原来已经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水平仍然按照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原来已经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也按原有标准执行。如果还处在轮候状态的,公租房分配时将优先解决他(她)的住房困难,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给予货币保障的,也按原标准进行补贴。

  不再符合廉租房条件

  可按公租房政策申请租原住房

  有些家庭,因为收入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了,但还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这事放在以前,当事人要走两道程序,一是廉租房的退出,二是公租房的申请。而且申请来的公租房,肯定就不是自己原先住习惯的房子了。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提出,原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因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当地住保部门申请按公租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要是符合相关租金减免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另外,如果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因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符合原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也可以继续承租原来的房子,并按规定向当地住保部门申请按照最低收入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可以退出承租住房,并按规定向当地住保部门申请按照最低收入补贴标准领取货币补贴。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刘焜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