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在汤山法庭开审。死者李某的父母和儿子聘请的律师在诉状中称,去年10月12日下午,李某和董某相约去钓鱼,由韩某联系安排鱼塘。次日上午,李、董二人来到韩某家中,由其带领来到汤山某农业发展公司鱼塘进行垂钓。随后,就发生了李某溺水身亡的悲剧。李某的家人认为,董某、韩某及某农业发展公司,没有尽到救助和警示义务,都应对李某的死亡负责,要求董某赔偿李某18万余元,韩某赔偿3万余元,某农业发展公司赔偿15万余元。
审判长王波仔细听取了双方陈述。10月13日上午8点半,李、董、韩三人到达鱼塘,韩因有事先行离开,李、董二人开始钓鱼。10点左右,某农业发展公司看门人员范某发现李某不见了,但鱼竿和外套等物品还在,遂问了一下董某,董某说可能去解手了,但李某的电话却一直提示无法接通。10点半左右,韩某返回鱼塘,发现李某不见了,但在得知李某会游泳后,便自行离开。直到下午3点,董某坚称看到李某接电话已经离开了鱼塘,范某才派车送董某离开。可两天后,李某的尸体在鱼塘里漂了起来,经鉴定,他正是13日上午在鱼塘内溺亡的。
死者如何溺亡是个谜团
开庭之前,王波已经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制作了勘验图。勘验图显示,董某在鱼塘东侧钓鱼,李某在北侧钓鱼,双方直线距离为60米。现场试验发现,在李某的位置如果有大型物体掉入水中,董某肯定能听到声响并发现。
对此,几名被告的律师认为,根据李某前妻在警方所做的陈述,李某曾因脑疾做过头部手术,事发前一段时间经常出现愣神和反应迟缓的情况,很可能是缓慢地瘫倒后滑进水里的。而董某在当天下午3点离开后,李某是不是有可能重新返回鱼塘并溺亡,也不能排除。某农业发展公司还提出,他们根本不对外经营钓鱼业务,选他们的鱼塘是李某自己提出的。“我们的鱼塘岸边四周都是水泥做的,很平整,也有警示标志,李某的行为应该由他自己负责。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案件没有当天判决,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