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警方抓捕金州区“人工湖”区域卖淫集团失败
两名民警在抓捕卖淫集团时,明知汤某是要被打击的卖淫集团头目,仍向其通风报信。
汤某遣散团伙成员,自己也藏匿起来,导致警方抓捕行动失败。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两名民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获刑。
刑警通风报信抓捕行动失败
张某曾是大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一名刑警,王某是一名民警。
2013年5月,大连市公安局为打击金州区内“人工湖”区域涉嫌组织卖淫犯罪团伙,成立专案组。
8月15日,金州分局召集专案组部分成员开会,部署具体抓捕实施方案。张某获知此情报后,明知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团伙头目汤某(绰号“黑龙”)在打击范围内,且同王某关系密切,仍将该“抓捕行动”通过电话告知王某,并提醒王某向汤某通风报信,帮助汤某逃避处罚。
之后,王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一家饭店对面道边约见汤某,并告知警方于近日将对“人工湖”区域组织卖淫犯罪团伙实施抓捕。
汤某获知此情报后,立即遣散其团伙成员,自己藏匿起来,导致警方次日集中抓捕行动失败。
8月25日,王某规劝汤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将汤某移交到专案组审讯。
去年9月下旬,张某被逮捕,今年1月取保候审。去年9月初,王某因此案被刑拘,9月末取保候审。
两人称抓捕失败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后能积极弥补其造成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为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张某悔罪表现明显。
2013年12月下旬,王某和张某均被判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王某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称其劝说汤某投案自首的行为构成立功,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还提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汤某未出庭质证,未经审判不应认定为犯罪分子,公诉机关未提供对王某有利的录音证据;王某不知道汤某组织卖淫,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张某也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其与汤某没有直接联系,不知道抓捕行动及汤某是否为打击对象,主观上想通过王某提醒汤某自首或者不要违法犯罪,对王某的行为不知情。
其辩护人还提出,张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提醒王某向汤某通风报信的事实,张某的行为没有导致汤某逃避处罚的后果,抓捕行动的后果与张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两名民警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张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原审法院考虑二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积极弥补其造成的后果等量刑情节,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汤某已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