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公职人员认捐10万上功德碑:敢捐因钱来得正当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2014-04-19 14:40:12
  温州苍南国土资源局一公职人员为“五水共治”认捐10万,他说——

  我捐款,就是想上功德碑

  我敢捐,是因为钱来得正当

  温州市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一名公职人员最近认捐了10万元用于“五水共治”。这是当地除企业界人士外,通过苍南县慈善总会认捐的最大一笔个人捐款。

  有人说,这是实实在在的善举,值得赞扬;也有人认为,这样做,或许另有目的。事情的真相如何?捐款者是一个怎样的人?他的真实想法是什么?昨天,记者多方采访,了解事件背后的故事。

  他人的一句玩笑话

  让他认捐10万元

  捐款者林继排今年51岁,1990年进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林继排捐款10万元用于“五水共治”这件事,苍南县慈善总会会长林秀政或许是最有发言权的人。

  在上周三的一次聚会中,林继排和林秀政偶然间聊起了“五水共治”捐款的事情。“当时,他所在的单位部门一共为‘五水共治’捐了1.6万多。”林秀政说,林继排当场表示自己也要捐1.6万元。

  林秀政开玩笑地给林继排提了个建议:“你有钱的话,可以多捐一点。”因为按照苍南县慈善总会的政策,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上,可以在慈善功德碑上留下名字,还有机会得到有关方面的表彰。

  “当时,他说要先回家和老婆商量一下。”林秀政说,后来林继排打来电话,说老婆已经同意了。

  网友评论有赞有贬

  他承认自己有“私心”

  林继排捐款的消息,在网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有赞有贬。一些网友点赞叫好,也有网友质疑事件背后的真实目的。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林继排。他坦言,自己捐款的钱绝对合法,“我敢捐,我的钱一定是来得正当,也欢迎纪检部门来监督。”

  至于捐款的目的,林继排承认有一些“私心”。“听说捐款10万元能上功德碑,确实给了我很多动力。”林继排说,他看重这个,是因为“想给子孙立一个榜样。”

  所谓的“功德碑”就是摆放在苍南县城区一个公园里的大理石碑,这种捐款立碑的模式是苍南从2009年起开始施行的。林秀政说,个人累计捐款10万元,单位捐款20万元就可以在石碑上留下名字。

  为人低调,但和善、直爽

  林继排的朋友和同事都觉得,他平时为人比较低调,但和善、直爽。

  熟悉林继排的人告诉记者,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做类似的事情了:比如,两年前,他拿了3万元去医院偿还父亲50年前欠下的18元医药费;几年前,他为母校的教育基金捐款5万元,理由是曾经拿过学校一笔几十元的奖学金;去年,他又为一名家境贫困的本地大学生捐款1万元。

  记者:为什么要捐那么多钱?

  林继排:“五水共治”是件大事,要大家一起来做。如果能通过这件事,实实在在看到水质的变化,我觉得很值得。

  记者:有没有遇到反对的声音?

  林继排:我老婆一开始就不同意。我的爸妈、老师也反对。他们担心别人议论“你捐这么多,你这个钱哪里来”。我敢,就因为我不怕被人查,我的钱来得光明正大。

  记者:听说你捐款是为了上功德碑?

  林继排:每个人都想要荣誉,只要这份荣誉来得正当,就不怕别人说什么。我是想上功德碑,我要留下一个记录,给子孙立一个榜样。我儿子现在在北京念书,以后我会告诉他这件事,然后带着他,或是他的儿子,告诉他们做人的道理。记者王益敏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