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推出日渐临近,目前银行业强制转股条款尚未发布,有分析认为,为降低发行成本、有利于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监管部门应设定较低的转股门槛。对此应看到,优先股试点方案已经为银行业划定数条豁免条款。在资本市场改革过程中,要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可承受度,在试点初期,优先股转股门槛不宜过低。
相比征求意见稿,《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一大看点是取消了试点期间允许上市公司发行附带“可转股”条件优先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银行业监管的现实问题,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如何强制转股正待有关部门制定方案。
而考虑到我国监管政策现实和银行业状况,试点初期优先股转股门槛不宜过低。
首先,按照《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属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从国际通用的“巴塞尔三”和我国监管政策延续来看,5.125%或许是较为合适的转股红线。
其次,在成熟市场上,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是优先股产品的基础组成条款之一。我国这一办法在征求意见时引起较大争议,市场普遍担忧当年大小非大规模套现的局面重现。考虑到市场现实状况,正式办法决定禁止强制转股条款,以保证优先股平稳上市。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股票发行供求不均,多年来市场对上市公司圈钱质疑不断,银行业再融资及大小非解禁更是每每引起市场波动反弹。推进优先股改革的力度必须与市场可承受度相平衡,在试点初期应谨慎强制转股。
再次,从我国银行业资本压力来看,虽有远虑但暂无近忧。据券商测算,按照2018年要求达标的资本充足率目标进行动态测算,2013-2015年上市银行(除华夏银行(600015,股吧)外)在保持资产平稳增长前提下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融资压力不大,2016-2018年股份制银行逐渐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试点阶段设定较高转股门槛不会短期内对银行业满足监管规定带来较大影响。
最后,考虑到银行业实际情况,办法除单独给银行业留下强制转股口子外,还对商业银行优先股累计等多个问题给予豁免条款,这充分给行业留下解决后顾之忧的可能。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实际上具有补充一级资本的功能,对银行来说,可以间接通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达到补充一级资本的作用,又可以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未来银行可以通过债券加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形式满足资本要求。
当然,在试点初期设定较高转股门槛并不意味着这一标准不应改变。优先股转普通股是成熟市场的基本规则,随着未来几年我国资本市场接纳更多的国际成熟投资者,发行市场趋向供求平衡,市场可承受度提高,放宽银行业转股乃至允许各行业转股应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