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高某和妻子田某勤勤恳恳、省吃俭用,在村里建起了两层楼房及一间平房。
女儿小蓉长大后,与来慈溪打工的内蒙小伙阿辉谈起恋爱,阿辉高大帅气,两人结婚后,阿辉入赘老高家。
老高对女婿十分中意,女婿忠厚老实,对女儿疼爱有加,对丈人丈母娘也非常孝顺。
后来,妻子跟老高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两人2005年离婚后,田某离开丈夫与女儿,独自生活。
不久,小蓉与阿辉也走到婚姻尽头。
老高患有高血压,离婚后身体就更差了,三天两头看病吃药,都是阿辉伺候左右。
2009年,70多岁的老高因病去世。
在去世前4天,老高立下遗嘱,将两层楼房及平房遗赠给前女婿阿辉。
田某听说后,气愤不已。这些房子是她与老高婚姻存续期间,用家庭共有财产所建。
她将阿辉诉至法院,主张二层楼房中的东边房归其所有、西边房归阿辉所有、平屋一间共用。
昨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田某说:“当初与老高离婚时,并没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老高怎么可以擅自遗赠给一个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人?把财产给女儿没关系。但是给外人,绝对不行!”
老高弟弟出庭作证说:“侄女小蓉对老高不关心,离婚后也搬离家中,很少回来探望父亲。病床前,只有阿辉尽心照顾。
“老高感恩在心,对前妻与女儿心灰意冷,才把房子留给阿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法院支持田某的诉请,判决房屋东首楼房一间归其所有,西首楼房一间归阿辉所有,平屋一间共用。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像老高这样,把共有财产分配给第一、第二继承顺序之外的人,并不妥当。假如这些财产属于老高个人,则有权分配给继承顺序之外的人。
“但有个前提,遗产的分配继承,不能影响或干扰第一、第二顺序人的生存和生活。否则,第一、第二顺序人有权向法庭提出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