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仍可获得索赔。这是今年3.15新《消法》中的重大变动,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家不得以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网上议论激烈,我们也做了题为《职业打假人的春天来了吗?》的报道。
报道中提到了一起过期食品纠纷,如今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了判决,“职业打假人”张先生获得完胜。
案情并不复杂。2013年8月8日,张先生到物美超市笕桥店一口气购买了20盒龙井茶叶,总价6656元。结完帐走出超市后,他发现茶叶在昨天,也就是8月7日就过期了,便找到超市,要求十倍赔偿。后来官司打到了法院。
但争议在于张先生的身份。物美超市的罗女士表示,张先生一大早来到超市,瞅准了昨天刚过期的茶叶,一买就是6000多元,显得有目的而来。
另外罗女士还说,“这么贵重的东西,张先生买的时候不看清楚,偏偏刚结完帐就发现了,不是很奇怪吗?”
根据超市出具的几张客诉处理单显示,去年内,一名自称张泰瑞的男子多次到物美各家门店挑问题商品买,然后再要求超市索赔,他们怀疑张先生就是张泰瑞本人,要求法院鉴定张先生的身份。
虽然张先生并不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但据熟悉张先生的人透露,在维权方面,他确实深谙其道,已成同事眼中的专家。
当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还颇有争议,所以法院决定对张先生做笔迹鉴定,看与张泰瑞是否吻合。
可案件拖到年底,物美超市却申请撤回了对张先生的笔迹鉴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商家不得以对方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3月18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判决,超市不仅要退换货款,还要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即66560元。
据了解,这也是新《消法》实施后,杭州首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也是“知假买假,仍可索赔”的法条第一次具体实践。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