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现场,医卫界委员就“两高”报告中提出的妥善化解医疗矛盾进行了热烈讨论。委员们指出,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才能化解矛盾、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就在5天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凌锋刚刚牵头提交了一份获近90位委员签名的界别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以此减少暴力袭医事件。
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管理
今年春节前,浙江温岭连发两起杀医伤医案、昆明几十名亲属打砸医院、打伤医生;春节期间,新疆医科大学南湖二附院急诊科深夜出诊,将一名外伤患者接回进行缝合清创处理,医生遭病人家属殴打;接着又有黑龙江齐齐哈尔北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在接诊时,被患者用铁棍猛击致死;河北易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李爱新在写病历时,被患者用刀割破喉部致伤……
“只有修法,才能保障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凌锋认为,系列杀医伤医案,如果不及时扭转,不但会加深医患之间鸿沟,影响社会和谐的构建,更会造成社会安全感的下降。“应当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加强警力。”
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界定了几种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并不在其中,只是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从职责界定上讲,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由警察负责,而事业单位的则归单位保卫处管理。
凌锋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将医疗机构从事业单位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应是内保单位。只有公安是医院治安的主体,才能有效遏制、弹压频发的恶性伤医事件。
纠纷处理还需司法配套精细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进行的一项调研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困难重重。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10件,结案率为59.3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
广东高院表示,原因之一是“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
“司法也需精细化。”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建议,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庭,专门审判医患纠纷案件,专业法庭的法官应当熟悉相关医学知识。
医患矛盾与暴力伤医应区别对待
代表委员认为,医患矛盾和暴力伤医应该区分对待,一方面,应通过均衡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和质量、严惩医疗腐败等措施化解医患矛盾;另一方面,对暴力伤医、辱医事件要严惩不贷。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葛明华说,部分地区已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但医疗服务绝非一般的消费服务,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将医疗服务当作一般商业交易看待,会加剧医患双方的不信任,促使纠纷不断发生,也会加剧过度医疗。
“要通过减轻患者医疗费负担,弱化民众的不信任和反感情绪。”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院长郭淑芹建议,增强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要加大政府投入,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同时提高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比例,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贵。
“医疗纠纷中,我们常常左右为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派驻于北京某三级医院警务室的民警说,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民警不能简单抓人,因为绝不能因为处置不当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将医患间的纠纷,转变为患者家属和公安机关甚至政府的矛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史大卓认为,防止暴力伤医,不仅仅是维护医护人员的利益,更是维护广大患者的就医权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