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嫌准儿媳不够“门当户对” 藏户口簿防领证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04 09:29:43
小文可寻求调解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余余律师
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之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就结婚自由而言,是指公民有自主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以及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婚姻自由也并非绝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应将亲友对婚姻问题的善意劝导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作严格区分。如果亲友仅就婚姻问题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并无其他强迫或阻碍婚姻自由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干涉婚姻自由。
就本案而言,小文的母亲以藏匿户口簿的方式阻碍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无疑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应当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因此,如果不能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显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小文与其女友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父母不同意儿女婚事,一般也多出于善意,在此建议小文多与母亲沟通,争取得到母亲的理解与同意,必要时,也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协调和劝解。谢树华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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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