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游法》,将整治旅游行业诚信与欺诈乱象。诱导、诱骗消费者,强迫购物、维权难,门票随意涨价等旅游乱象将有法律规范。今年“十一”假日将成《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然而,因保护游客一系列“禁令”的出台,也让全国旅游市场价格全线上扬。
《旅游法》将带给游客什么?是否导致价格上涨?游客今后出游应注意什么?人民网记者采访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北京二外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锋、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五位旅游专家进行全面深度解读。
将带给游客什么?
秩序混乱投诉难、索赔难将得解决
尽管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强整治力度,但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始终悬而未决,游客满意度不高。《旅游法》实施对游客总体来说会更好,品质有保障,少了陷阱、隐患和后顾之忧。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因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常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甚至遭遇旅行社的暴力行为。
在境外的所有游览项目是由地接社来负责。有人甚至会担心,中国的《旅游法》无法约束外国的地接社行为,一旦出国后旅行社的行为就没人管了。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
此外,国家旅游局今年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完善旅游投诉系统,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星级饭店、A级景区评定复核监督督查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认为,《旅游法》最值得肯定的,是立法者能够从旅游者的权益角度来考虑问题,以前长期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生硬地套用,并不能完全解释旅游行为。
李明德表示,旅游者与旅行社在签署合同之后,双方要自觉按照合同条文执行,当合同发生变动时,规定企业要与旅游者协商。除对旅游者外,对旅游企业其实也是一种保护,对旅游市场行为都有益处。
北京二外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认为,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关注的零负团费、低成本销售等问题,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思路。
不能诱骗、欺骗强迫消费规范市场行为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此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锋认为,新法实施后对游客总体来说会更好,品质有保障,没有那么多的陷阱、隐患和后顾之忧,可以更好的去旅游。
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指出,《旅游法》主要是对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侧重点在于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对旅游者权益涉及很全面,包括如何做出游设计、如何在出游中保护自己权益、如何签订合同以及出现意外后如何投诉等。
“市场秩序失范是大众旅游阶段长期伴生的现象,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认为,《旅游法》将有助于逐步改善旅游中存在的问题,使中国的旅游业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针对旅游乱象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有针对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同时也对导游和领队以及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这些条款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