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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27 09:17:56

  环境监察人员在企业排污口采集废水样。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人民群众对改善与保护环境的诉求呼声渐高。环境污染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

  2013年6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实施,体现了国家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解释》的出台将给环保部门带来哪些变化,是巨大的执法压力,还是对环境工作的极大支持?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副局长胡耀龙。

  记者:《解释》的出台,将给环保部门带来哪些变化?胡耀龙:解释根据法律法规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今后,环保部门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密切配合,加大违规违法建设、偷排漏排等造成污染以及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胡耀龙:《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二是环境污染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三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检验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记者:《解释》有什么特点?

  胡耀龙:主要特点有两个。第一降低了入罪门槛,新出台的《解释》最大的亮点就在于首次界定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比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第二就是可操作性强,破解办案难题。“以前环境污染,造成了后果才可能算犯罪。《解释》出台后,只要有满足入罪标准的行为,就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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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直击

  偷排污水面临刑罚

  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邓某的逮捕决定。这是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浙江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今年35岁的邓某是广西临川县人。5月初,其在浦江开设了加工点,主要给水晶磨盘上砂,在这个过程中,会使用到重金属镍,以及一些强酸。做好后,需要对磨盘进行清洗。为了偷排废水,邓某在加工点东侧墙角挖了一个洞,这些废水直接排放到门口的小水沟,流向周边居民区的一条小溪,最终汇入浦阳江。

  今年6月22日,浦江县环保执法人员查到了邓某的加工点,并对加工点排入环境口(地上)、排入沟的废水、废水排放口分别采样。3个点的废水样本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万多倍、47倍和1000多倍。之后,邓某被警方控制。7月5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浦江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出具认可意见,同意检测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而邓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危害环境。依照“两高”司法解释,邓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浦江县检察院据此作出了批捕决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邓某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衢州日报 作者: 记者罗东哲 编辑: 郑佳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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