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损害赔偿金首试“专款活用”

2020-03-11 11:10:23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早春三月,钱塘江上游的常山港已经进入了禁渔期。3月10日,在常山港湿地公园、紫港渔业大队办公楼附近等处的天然水域,30万尾不小于10cm的大规格鱼种被分批投放,为禁渔期的常山港增添生命的新活力。

这些鱼苗从哪里来?这要从去年的一起公益诉讼案说起。去年6月5日,因许某春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常山港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常山县检察院依法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春等4人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相关费用合计1223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当年9月18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本报去年6月6日曾刊发报道《一次电鱼385斤,常山江里有几个385斤鱼呢?》)。

案件判决生效后,许某春等4人依判陆续履行了相关义务。许某春等人对自己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作出了赔偿,但怎样能让被破坏的环境尽快修复?在常山县检察院的建议下,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前述渔业资源损失赔偿款用于专项增殖放流,并委托常山县农业农村局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适宜在案涉常山港水域投放的鱼种。

考虑到常山港水位、鱼种长成规格等因素,经渔业专家建议和指导,专项增殖放流活动被安排在3月10日下午举行。活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对放流的唇䱻、青鱼、草鱼等鱼种进行打样、计量,通过规范、严格的监督,确保投放鱼种的质量和数量不打折。

“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金直接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这在全市乃至全省都尚属首例。”参与现场鱼苗增殖放流的常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姚俊宏说,这也是检察机关通过尝试“专款活用”,探索将恢复性司法实践和社会化综合治理相结合,改善常山港渔业生态环境的有效方式,“希望能带动更多的市民投入到守护母亲河渔业资源的队伍中来!”

作者:   编辑: 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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