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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弄丢2.5万元货物 借免责条款欲赔350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11 09:19:55

  近几年,快递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加。昨日,市一中院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审理一起因快递弄丢价值2.5万元货物,不愿照价赔偿而引发的纠纷。最后法院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自身价值对客户进行赔偿。

  弄丢2.5万元面板

  快递只想赔350元

  张先生是江北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2009年,他从武汉的一家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控制面板。后来,他发现该控制面板不符合要求,对方又不同意退货。

  于是,他将对方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卖方退还货款,但张先生需将该控制面板先退还给卖方。张先生称,当时考虑到方便,所以就选择快递方式寄送。

  2009年7月15日,张先生以公司名义委托重庆一家快递公司,将这块价值2.5万元的控制面板快递至武汉的卖方处,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一直到7月27日,武汉的卖方仍然没有收到快递件。张先生于是询问快递公司,这才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

  之后,张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快递公司表示,张先生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因此,他们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也就是最多赔偿350元,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则属于他们的免责范围。

  “这明显和我快递物品的价格相差太大了。”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

  一审判照价赔

  快递不服上诉

  2010年7月,张先生的公司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由快递公司按照货品原价赔偿损失2.5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先前法院判令他退还控制面板的判决书、快递详情单、收件人姓名等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是那块价值2.5万元的控制面板。

  快递公司虽然承认快递货物丢失,但表示科技公司无法证明快递的货物是控制面板,而且科技公司托运时未选择保价,根据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偿科技公司损失2.5万元。快递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免责条款无效

  二审维持原判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可以认定快递的物品确实是控制面板。至于快递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也就是说没有提醒张先生注意此格式条款。所以,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据此,市一中院驳回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封装过程可摄影

  证明运送为何物

  法官表示,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快递的货物是控制面板,法院才最终认定了其具体损失。如果科技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丢失的货物是控制面板,就难以确定自己的具体损失,必将导致维权上的困难。

  因此,法官提醒市民,快递物品时,应拍摄收件、核对及封装过程,证明运送物品为何物。此外还需留下购物小票或者发票,以备发生纠纷需要维权时使用。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为啥无效

  此案的焦点在于,既然双方订立的了快递合同,顾客也签了字,快递公司也签章了,为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还无效呢?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就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快递公司不能免责。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记者 王明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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